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1-19

勞簡字第133號 返還訓練費用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日期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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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5 條之 1、民法第 252 條、第 216 條

雇主依訓練合約請求離職員工返還訓練費用,法院認部分請求有理由,判命員工連帶給付雇主新臺幣 94,605 元。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判命被告(含連帶債務人)給付雇主 94,605 元加自 112 年 4 月 26 日起之法定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8%、其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或「訓練費用償還約款」為基礎提起的訴訟,雇主主張之金額僅獲部分支持,意味著訓練費用償還約款的設計或舉證存在不足。常見錯誤在於:第一,將「員工本來就應接受的職前訓練、安全訓練、一般在職訓練」也納入請求範圍,但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須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合理補償」的前提,一般在職訓練不算;第二,訓練費用未依比例扣除已服務年資,例如約定 3 年服務期、員工已服務 2 年仍要求全額返還,違反比例原則;第三,訓練費用清單未具體化,把差旅、餐費、薪資等不該納入的項目灌入請求金額,被法院剔除。本案部分敗訴的原因,幾乎都落在這三個常見地雷。

雇主該學到什麼

訓練費用約款是雇主保護人才投資的重要工具,但設計不慎反而拿不回錢。教訓有三:第一,須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專業技術培訓、合理補償、必要且合理之服務年限(一般以 2 至 5 年為限);第二,訓練費用範圍要在合約簽訂時就具體列舉並附單據,並寫明「按已服務月份比例扣減」的計算公式;第三,訓練前須有書面合約,員工簽署完成才能開始訓練,否則事後補簽法院多認為違反任意性。本案雇主能拿回 94,605 元已屬不易,背後支撐的是有書面訓練合約。沒有書面合約者,連這筆都拿不到。建議所有送員工出國受訓、考取證照、參加昂貴內訓的雇主,事先建立標準訓練合約模板,避免投資打水漂。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標準「訓練費用償還合約」範本,明列訓練項目、費用明細、服務年限、按月比例扣減公式。
  • 2訓練費用範圍僅納入直接成本(學費、教材費、外師費),不要把員工本薪、差旅、餐費灌入。
  • 3服務年限設定以 2 至 5 年為原則,並與訓練成本顯著對應,避免被認定不合理。
  • 4訓練合約須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並請員工逐條確認、簽收一份副本。
  • 5員工離職時,由人資出具「已服務年資 / 應償還比例 / 應償還金額」試算單,請員工簽收確認,避免事後爭議計算方式。
建議連動檢視訓練合約設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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