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11-19

公司告員工返還訓練費用 9.4 萬,連帶債務人一起判賠

一句「訓練費用全部還回來」,沒按比例扣減公式可能讓你拿回的金額打折一半。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33號 返還訓練費用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號 · 2024-11-1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訓練投資追回失敗
約 30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10 萬
HR/法務工時
約 10 萬
同類合約風險
約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過去為員工提供了專業訓練——可能是外訓課程、技術證照、語言或專業認證培訓。訓練前雙方簽署了訓練費用償還合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與按比例返還公式。員工在服務年限尚未屆滿前離職,公司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與訓練合約,向臺北地院起訴請求返還訓練費用。 進到法庭,爭點集中在三件事:第一,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公司主張的費用範圍);第二,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專業技術培訓、合理補償、必要且合理的年限);第三,連帶債務人(可能為配偶或保證人)的責任範圍。 法官審視後,認定公司部分主張有理。判決下來: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94,605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6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8%、其餘由原告負擔。 公司能拿到 9.4 萬,但原本主張的金額是多少?從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38% 推估,公司主張的金額可能是判賠的 2–3 倍,其餘部分被剔除——常見原因是把員工本來就應接受的職前訓練、安全訓練灌入請求;或費用範圍包括了差旅、餐費、薪資等不該納入的項目;或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不成比例。對其他雇主而言,這是「訓練合約寫對了就拿錢,寫錯就打折」的具體示範。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訓練合約寫不清楚 + 把本薪差旅都灌入,公司主張金額被砍一半以上

  • 訓練費用範圍灌入差旅、餐費、本薪,被法院剔除
  • 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不成比例,被認定不合理而部分無效
  • 訓練合約事後補簽,法院認違反任意性
  • 訴訟費用 62% 由公司負擔,律師費另計
勞資羅盤接手後

建立標準訓練合約 + 直接成本範圍 + 按比例扣減公式,把投資追償率拉到最高

  • 「訓練費用償還合約」標準範本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
  • 費用範圍僅納入直接成本(學費、教材費、外師費)
  • 服務年限 2 至 5 年原則並與訓練成本顯著對應
  • 訓練合約在訓練開始前簽署 + 員工簽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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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全額能拿回

是必須按已服務月份比例扣減,違反比例原則就被剔除。

不是所有費用都算

是只能納入學費、教材費、外師費,不可含本薪 / 差旅 / 餐費。

不是事後補簽

是合約須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否則法院認違反任意性。

不是 9.4 萬

是公司歷年送出去的訓練投資若沒書面,都可能拿不回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標準「訓練費用償還合約」明列訓練項目、費用、年限、扣減公式?
  2. 2訓練費用範圍是否僅納入直接成本(不含本薪、差旅、餐費)?
  3. 3服務年限是否以 2 至 5 年為原則並與訓練成本顯著對應?
  4. 4訓練合約是否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並員工簽收副本?
  5. 5員工離職時是否出具「已服務 / 應償還比例 / 金額」試算單並簽收?

任一題不確定,公司過去送員工出訓的錢可能打折一半都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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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勝訴。判命被告(含連帶債務人)給付雇主 94,605 元加自 112 年 4 月 26 日起之法定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8%、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5 條之 1、民法第 252 條、第 216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5 條之 1、民法第 252 條、第 216 條

雇主依訓練合約請求離職員工返還訓練費用,法院認部分請求有理由,判命員工連帶給付雇主新臺幣 94,605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雇主以「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或「訓練費用償還約款」為基礎提起的訴訟,雇主主張之金額僅獲部分支持,意味著訓練費用償還約款的設計或舉證存在不足。常見錯誤在於:第一,將「員工本來就應接受的職前訓練、安全訓練、一般在職訓練」也納入請求範圍,但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須有「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合理補償」的前提,一般在職訓練不算;第二,訓練費用未依比例扣除已服務年資,例如約定 3 年服務期、員工已服務 2 年仍要求全額返還,違反比例原則;第三,訓練費用清單未具體化,把差旅、餐費、薪資等不該納入的項目灌入請求金額,被法院剔除。本案部分敗訴的原因,幾乎都落在這三個常見地雷。

雇主該學到什麼

訓練費用約款是雇主保護人才投資的重要工具,但設計不慎反而拿不回錢。教訓有三:第一,須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專業技術培訓、合理補償、必要且合理之服務年限(一般以 2 至 5 年為限);第二,訓練費用範圍要在合約簽訂時就具體列舉並附單據,並寫明「按已服務月份比例扣減」的計算公式;第三,訓練前須有書面合約,員工簽署完成才能開始訓練,否則事後補簽法院多認為違反任意性。本案雇主能拿回 94,605 元已屬不易,背後支撐的是有書面訓練合約。沒有書面合約者,連這筆都拿不到。建議所有送員工出國受訓、考取證照、參加昂貴內訓的雇主,事先建立標準訓練合約模板,避免投資打水漂。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標準「訓練費用償還合約」範本,明列訓練項目、費用明細、服務年限、按月比例扣減公式。
  • 2訓練費用範圍僅納入直接成本(學費、教材費、外師費),不要把員工本薪、差旅、餐費灌入。
  • 3服務年限設定以 2 至 5 年為原則,並與訓練成本顯著對應,避免被認定不合理。
  • 4訓練合約須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並請員工逐條確認、簽收一份副本。
  • 5員工離職時,由人資出具「已服務年資 / 應償還比例 / 應償還金額」試算單,請員工簽收確認,避免事後爭議計算方式。
建議連動檢視訓練合約設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判決日期
2024-11-19
爭議主題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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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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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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