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7-09

勞上易字第8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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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受僱於被上訴人,約定 工資日薪新臺幣(下同)2,800元,工作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 午5點,被上訴人因承攬原審共同被告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豐公司)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東佑達 廠房與附屬設施之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地),指派 伊於111年12月3日起至系爭工地,操作壓力機進行灌漿,詎 伊於同月8日早上8點30分左右,在系爭工地發電機旁整理器 械時,遭受電擊而陷入昏迷,經同事發現而送往安南醫院急 診治療,當日返家後因頭痛、嘔吐症狀,再送到成大醫院急 診並住院,神經傳導檢查發現伊有雙側薦神經壓迫、腕隧道 症候群、右側肘隧道症候群(下稱系爭傷害),至12月14日 出院。伊因系爭傷害至今門診治療已達40多次,目前有左手 麻木、左腳無力而影響行走、耳鳴、頭痛以及尿失禁等症狀 。被上訴人為伊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59條、第62條之規定,補償伊不能工作之工資47萬8800元( 扣除伊已請領之勞保給付7萬9919元,為39萬8881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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