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依保密條款契約請求離職員工給付2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返還物品,法院認雇主舉證不足,駁回原告(雇主)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原告)敗訴。違約金200萬元請求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是「保密契約懲罰性違約金的舉證門檻過高且雇主未達到」。雇主主張員工將機密資訊提供予第三人,但未能具體證明:哪些資訊符合契約定義的「機密資訊」(必須有相當之機密性、經雇主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具有經濟價值)、員工有「故意」洩漏行為、雇主因此受到具體損害。實務上保密契約常見問題包含:機密資訊定義過於空泛(「公司一切資訊」這種約定無效)、未在資料上標示「機密」、未限制存取權限、員工離職時未取回所有設備與資料、200萬元違約金被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認過高酌減甚至駁回。雇主在訴訟前應先評估是否真有營業秘密法第2條保護要件,否則勝訴困難。
保密條款與營業秘密保護是「事前預防 > 事後求償」的典型領域。本案雇主一次想透過契約請求200萬元違約金,反映其忽略了:第一,懲罰性違約金須與實際損害呈合理比例,無損害即無從酌定;第二,營業秘密法的「合理保密措施」要件須在事發前就存在,包含資料分級、存取權限管制、員工保密訓練、離職交接清單、設備清點;第三,民法第252條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違約金。雇主應建立: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機密文件標示與分級制度、新進及離職員工保密簽約、員工電腦數位鑑識能力。若僅靠一紙保密契約事後求償,多數情況雇主敗訴並倒貼律師費與訴訟費。
- 1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明列三級分類(公開、內部、機密)並於文件電子檔自動加註浮水印
- 2新進員工到職日簽署保密合約並完成保密訓練,留存簽到表與訓練紀錄
- 3離職交接清單含設備、檔案、雲端帳號、紙本資料逐項清點並雙方簽名
- 4主管級以上員工電腦離職前進行數位鑑識備份,保留至離職後2年
- 5違約金條款金額參考員工年薪1-3倍並載明「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害」,避免被法院酌減為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與被告訂立保密 條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 品,屬於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之機密資訊。茲因被告將如附 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物品提供予訴外人田孟崇,並將原告與 訴外人卜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卜公公司)間之轉帳紀錄, 提供予訴外人弘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朗公司),違 反系爭契約所定之保密義務,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遲 延利息。再被告原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品,直 至原告對於被告提出告訴,始將其中之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2 0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被告亦有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之 情形,原告另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準用系爭契約第7條 之約定〔按:法律上所謂準用,係立法者基於立法經濟考量 ,就某特定事項,因相類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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