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4-11-28

公司告離職員工 200 萬違約金告全敗,台南地院判全駁回:保密條款不是萬靈丹

一句「我們簽了 200 萬違約金保密條款」,沒做機密分級、沒標示、沒回收設備,法院全駁回外加倒貼律師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97號 給付違約金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資遣民法第184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 · 2024-11-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律師費估算
30-60 萬
訴訟費
~10 萬
技術外流影響
100-300 萬
連鎖風險
50-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11 年 6 月 14 日,原告(公司)與被告(員工)簽了一份保密條款契約。契約附表編號 1 到 20 列出「機密資訊」項目,第 7 條約定違反保密義務時的「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 公司主張:被告把附表編號 1 到 5 的物品提供給訴外人田孟崇,又把公司與卜公國際有限公司的轉帳紀錄提供給弘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依契約第 7 條請求 200 萬元加遲延利息,並依第 8 條請求返還編號 6 到 20 的物品。 台南地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200 萬全駁回。為什麼?保密條款懲罰性違約金的舉證門檻極高:公司要證明哪些資訊真的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祕密性、合理保密措施、經濟價值)、員工是「故意」洩漏、公司因此受到「具體損害」。 本案多半輸在三件事:第一,機密資訊定義過於空泛(很多公司都用「公司一切資訊」這種無效約定);第二,沒有對資料做「機密」標示、沒有限制存取權限、員工離職時沒取回設備;第三,違約金 200 萬被民法第 252 條認過高,加上實際損害無法具體舉證,法院乾脆酌減為零。 結局是公司倒貼律師費、訴訟費,員工一毛違約金都不用付。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保密條款看似齊全但機密未分級、未標示、未回收設備,下次離職員工帶資料走根本告不贏

  • 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被民法第 252 條酌減為零,請求全敗
  •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三要件無法舉證,事後求償困難
  • 律師費、訴訟費全部由雇主負擔,員工一毛不付
  • 核心技術、客戶名單外流,影響公司營收與市場地位
勞資羅盤接手後

營業秘密分級+標示+保密訓練+離職數位鑑識,違約求償有底氣

  • 營業秘密管理辦法三級分類,文件自動加註浮水印
  • 新進員工到職日簽保密合約並完成訓練
  • 離職交接含設備、檔案、雲端帳號、紙本逐項清點雙方簽名
  • 主管級以上離職前數位鑑識備份保留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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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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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簽了違約金就賠」

是民法第 252 條法院可酌減過高違約金,加上實際損害舉證不足直接駁回。

不是 200 萬請求

是請求全敗、訴訟費由雇主負擔、律師費全部倒貼,員工一毛不用付。

不是「公司一切資訊」

是營業秘密三要件(祕密性、合理保密措施、經濟價值)少一項就不算營業秘密。

不是離職時拿回設備

是沒做數位鑑識、沒簽離職切結,員工拿走的資料追不回也無法舉證。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營業秘密管理辦法(公開、內部、機密三級分類)並加註浮水印?
  2. 2新進員工是否到職日簽署保密合約並完成保密訓練、留存簽到表?
  3. 3離職交接清單是否含設備、檔案、雲端帳號、紙本資料並雙方簽名?
  4. 4主管級以上員工離職前是否進行電腦數位鑑識備份並保留 2 年?
  5. 5違約金條款是否參考員工年薪 1-3 倍並載明「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害」?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保密訴訟你就是 200 萬全敗外加倒貼律師費——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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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250 條、第 252 條(違約金);營業秘密法第 2 條

雇主依保密條款契約請求離職員工給付 2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及返還物品,法院認雇主舉證不足,駁回原告(雇主)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原告)敗訴。違約金 200 萬元請求全部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的核心是「保密契約懲罰性違約金的舉證門檻過高且雇主未達到」。雇主主張員工將機密資訊提供予第三人,但未能具體證明:哪些資訊符合契約定義的「機密資訊」(必須有相當之機密性、經雇主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具有經濟價值)、員工有「故意」洩漏行為、雇主因此受到具體損害。實務上保密契約常見問題包含:機密資訊定義過於空泛(「公司一切資訊」這種約定無效)、未在資料上標示「機密」、未限制存取權限、員工離職時未取回所有設備與資料、200 萬元違約金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認過高酌減甚至駁回。雇主在訴訟前應先評估是否真有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保護要件,否則勝訴困難。

雇主該學到什麼

保密條款與營業秘密保護是「事前預防 > 事後求償」的典型領域。本案雇主一次想透過契約請求 200 萬元違約金,反映其忽略了:第一,懲罰性違約金須與實際損害呈合理比例,無損害即無從酌定;第二,營業秘密法的「合理保密措施」要件須在事發前就存在,包含資料分級、存取權限管制、員工保密訓練、離職交接清單、設備清點;第三,民法第 252 條法院得依職權酌減過高違約金。雇主應建立: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機密文件標示與分級制度、新進及離職員工保密簽約、員工電腦數位鑑識能力。若僅靠一紙保密契約事後求償,多數情況雇主敗訴並倒貼律師費與訴訟費。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營業秘密管理辦法明列三級分類(公開、內部、機密)並於文件電子檔自動加註浮水印
  • 2新進員工到職日簽署保密合約並完成保密訓練,留存簽到表與訓練紀錄
  • 3離職交接清單含設備、檔案、雲端帳號、紙本資料逐項清點並雙方簽名
  • 4主管級以上員工電腦離職前進行數位鑑識備份,保留至離職後2年
  • 5違約金條款金額參考員工年薪1-3倍並載明「但不得超過實際損害」,避免被法院酌減為零
建議連動檢視營業秘密分級與保密措施保密契約違約金金額合理性離職交接與資料回收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與被告訂立保密 條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 品,屬於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之機密資訊。茲因被告將如附 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物品提供予訴外人田孟崇,並將原告與 訴外人卜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卜公公司)間之轉帳紀錄, 提供予訴外人弘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朗公司),違 反系爭契約所定之保密義務,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遲 延利息。再被告原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品,直 至原告對於被告提出告訴,始將其中之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2 0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被告亦有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之 情形,原告另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準用系爭契約第7條 之約定〔按:法律上所謂準用,係立法者基於立法經濟考量 ,就某特定事項,因相類似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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