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13

雇主蔡岳霖被判職災侵權賠 5.4 萬,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沒做就是有過失

一句「有勞保就夠了吧」,可能讓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沒做的事實被認定為有過失。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84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號 · 2025-06-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150 萬
本案判決
54,075
重大事故風險
~80 萬
律師費
~25 萬
勞檢罰鍰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發生職業傷害,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雇主蔡岳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雇主一般注意義務)、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88 條(受僱人侵權連帶)請求損害賠償。 114 年 6 月 13 日判決:被告蔡岳霖應給付原告 54,075 元,及自 113 年 12 月 14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蔡岳霖負擔 18%,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蔡岳霖如以 54,07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5 萬 4,075 元金額不大,但「雇主侵權責任成立」這個事實已經被確認。職安法第 5 條對雇主課予「對工作場所有掌控權之人,應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的一般義務——這是雇主在所有職災案件中的底線責任。 中小型雇主常以為「我們不是工廠或工地,不需要做職安管理」,但職安法的義務不分行業規模。一旦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同時面臨:勞基法第 59 條無過失補償、民法第 184 條過失侵權、勞保給付(最低保障)三層責任。光是勞保有給並不足以免除前兩層。 本案金額雖小,但若雇主仍無改善作為,下一起事故金額會放大——尤其加上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評估、未來醫療費,整體可能突破百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沒做,下次重大職災 5 萬變百萬

  • 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民法第 184 條侵權、勞保給付三層責任獨立
  • 沒有風險評估、防護具簽收紀錄就是「有過失」的鐵證
  • 重大職災另有刑事責任與勞檢罰鍰
  • 同類員工若同樣作業,連鎖事故風險拉升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安法第 5 條一般義務 + 風險評估 + 防護具簽收,職災訴訟有過失牆

  • 盤點工作場所風險並建立書面評估與改善紀錄
  • 個人防護具發放、教育訓練皆留簽收與簽到紀錄
  • 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事故報告、現場保存、勞保通報三件套
  • 承攬、派遣契約明確劃分職安責任並要求保險證明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有勞保就免責

是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兩層責任獨立於勞保。

不是 5.4 萬

是下次重大職災可能突破百萬,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減損都要算。

不是辦公室就免做

是職安法第 5 條義務不分行業規模,沒做就被認定有過失。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若無職安制度,每位員工都是潛在職災訴訟對象。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工作場所風險評估清單是否建立並書面記錄?
  2. 2個人防護具發放、教育訓練是否有簽收與簽到紀錄?
  3. 3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是否啟動事故報告、現場保存、勞保通報?
  4. 4與職災勞工協商前是否取得醫療診斷、勞動能力減損評估、勞保給付明細?
  5. 5承攬、派遣契約是否明確劃分職安責任並要求保險證明?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職災 5 萬可能變 100 萬。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職安法第 5 條、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 188 條

勞工請求職災補償,法院判被告雇主給付 5 萬 4,075 元並計算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雇主負擔約 18% 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被告蔡岳霖應給付 54,07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8%。金額不大但職災事實成立。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與民法第 184、188 條的侵權責任。從判決結果與援引法條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工作現場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失,導致勞工發生職業傷害,必須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職安法第 5 條課予雇主「對工作場所有掌控權之人,應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之一般義務,這是雇主在所有職災案件中的底線責任。許多中小型雇主以為只有大型工廠或工地才需要做安全衛生管理,但實務上不論行業規模,只要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就可能同時面臨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與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金額雖不高,但已建立雇主侵權責任的事實認定。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案件雇主常見的誤解是「我有投勞保就夠了」。但勞保給付屬最低保障,無法免除雇主在勞基法第 59 條(無過失補償)與民法第 184 條(過失侵權)下的兩層責任。教訓是:職災發生後,雇主應同時思考三件事——勞保給付申辦、勞基法補償計算、民事賠償風險評估。職安法第 5 條的一般義務是雇主在民事訴訟中最容易被認定「有過失」的關鍵法條。實務做法是:建立工作場所風險評估清單、定期紀錄安全衛生會議與教育訓練、保留個人防護具發放簽收,這些都是日後在民事訴訟中證明雇主已盡注意義務的重要證據。本案金額雖小,但若雇主仍無改善作為,下一起事故金額會放大。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5 條盤點工作場所主要風險,並建立書面風險評估與改善紀錄
  • 2個人防護具發放、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皆留簽收與簽到紀錄,作為注意義務證明
  • 3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事故報告、現場保存、勞保通報三件事
  • 4與職災勞工協商賠償前,先取得醫療診斷書、勞動能力減損評估與勞保給付明細
  • 5與承攬人、派遣公司合作時,於契約中明確劃分職安責任並要求對方提供保險證明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場所安全管理職災通報與補償流程雇主侵權責任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蔡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岳霖負擔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岳霖如以新臺幣5萬4,0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