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13

勞簡字第84號 給付職災補償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4
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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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職安法第 5 條、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 188 條

勞工請求職災補償,法院判被告雇主給付 5 萬 4,075 元並計算法定利息,其餘請求駁回,雇主負擔約 18% 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被告蔡岳霖應給付 54,07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18%。金額不大但職災事實成立。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與民法第 184、188 條的侵權責任。從判決結果與援引法條可合理推論,雇主在工作現場安全管理上存在疏失,導致勞工發生職業傷害,必須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職安法第 5 條課予雇主「對工作場所有掌控權之人,應採取必要預防設備或措施」之一般義務,這是雇主在所有職災案件中的底線責任。許多中小型雇主以為只有大型工廠或工地才需要做安全衛生管理,但實務上不論行業規模,只要勞工因工作受傷,雇主就可能同時面臨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與民法第 184 條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金額雖不高,但已建立雇主侵權責任的事實認定。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案件雇主常見的誤解是「我有投勞保就夠了」。但勞保給付屬最低保障,無法免除雇主在勞基法第 59 條(無過失補償)與民法第 184 條(過失侵權)下的兩層責任。教訓是:職災發生後,雇主應同時思考三件事——勞保給付申辦、勞基法補償計算、民事賠償風險評估。職安法第 5 條的一般義務是雇主在民事訴訟中最容易被認定「有過失」的關鍵法條。實務做法是:建立工作場所風險評估清單、定期紀錄安全衛生會議與教育訓練、保留個人防護具發放簽收,這些都是日後在民事訴訟中證明雇主已盡注意義務的重要證據。本案金額雖小,但若雇主仍無改善作為,下一起事故金額會放大。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5 條盤點工作場所主要風險,並建立書面風險評估與改善紀錄
  • 2個人防護具發放、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皆留簽收與簽到紀錄,作為注意義務證明
  • 3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事故報告、現場保存、勞保通報三件事
  • 4與職災勞工協商賠償前,先取得醫療診斷書、勞動能力減損評估與勞保給付明細
  • 5與承攬人、派遣公司合作時,於契約中明確劃分職安責任並要求對方提供保險證明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場所安全管理職災通報與補償流程雇主侵權責任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蔡岳霖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07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蔡岳霖負擔1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蔡岳霖如以新臺幣5萬4,0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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