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2-13

士林地院僱用人連帶責任案,公司賠 13.8 萬本息+負擔 40% 訴訟費

一句「員工自己在外面闖的禍跟公司無關」,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執行職務範圍,雇主連帶賠償。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資遣民法第18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 · 2024-12-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80 萬(一般案件)/百萬至千萬(重大事故)
判決金額
13.8 萬
訴訟費(40%)
依判決標的計算
律師費
約 10–20 萬
利息(5%)
隨拖延累積
無保險自負額
若有保險可大幅減輕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本案以民法第 188 條為核心——「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意即員工在執行職務時對第三人造成損害,雇主要連帶賠償。 士林地院於 113 年 12 月 13 日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38,715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15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40%),餘由原告負擔。 40% 訴訟費用配比代表法院認為雇主與受僱人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但原告主張的金額也未全部被採納。13.8 萬不是大數字,但這背後是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免責抗辯失敗的典型——雇主沒辦法證明已對員工做過充分的訓練、督導與管理。 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是雇主經營風險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塊。一旦員工在執行職務時闖禍,不管是駕駛車禍、施工事故、客訴衝突、洩漏資料,雇主都可能被連帶請求。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員工在外闖禍,雇主沒訓練紀錄無法免責,連帶賠償加律師費總損失輕鬆破 30 萬

  • 民法第 188 條連帶責任,雇主口袋深,勞工通常先對雇主求償
  • 免責抗辯需具體訓練、督導、巡查紀錄,臨時補件法院不採
  • 未投保責任險時,賠償金、律師費、和解金全由公司自付
  • 高風險職務(駕駛、外勤)一次大事故可達百萬至千萬
  • 訴訟費用 40% 配比 + 律師費 + HR 工時,總成本是判決金的 1.5–2 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訓練紀錄+督導巡查+責任保險三件套到位,民法第 188 條的連帶責任可大幅減輕

  • 高風險職務招募時執行背景審查與技能測試,紀錄保存
  • 每年至少 1 次法令與安全教育訓練,簽到表、教材、測驗結果留檔
  • 依業務性質投保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產品責任險
  • 督導巡查機制書面化,主管每週 / 每月留下巡查紀錄
  • 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內部調查,釐清執行職務範圍與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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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自己賠

是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賠償,公司口袋深、勞工通常先告公司。

不是「公司有禁止」就免責

是要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沒訓練紀錄就免責不成。

不是這 13.8 萬

是高風險職務(駕駛、外勤、現場)一旦闖大禍,賠償可達百萬至千萬。

不是保險就解決

是沒投保、保額不足或不符理賠條件時,差額仍由雇主自己吸收。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高風險職務(駕駛、外勤、現場)是否有招募時的背景審查與技能測試紀錄?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 1 年的安全教育訓練簽到表與測驗結果?
  3. 3員工是否投保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產品責任險?
  4. 4高風險職務是否有督導巡查機制與書面紀錄?
  5. 5員工事故發生後是否啟動內部調查並釐清責任比例?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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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8 條、第 184 條

士林地院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命被告給付原告 138,715 元本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

判決結果雇主(或受僱人)部分敗訴。應給付 138,715 元及自 113 年 11 月 15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2/5 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188 條,屬僱用人對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負之連帶賠償責任。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受僱人於執行職務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侵權行為),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被連帶請求賠償。實務上雇主最常見的錯誤是:1)以為「員工在外面闖禍是他自己的事」,但只要該行為在客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外觀,雇主就要連帶賠償;2)未對受僱人進行充分的職前訓練、安全教育、規章說明,導致無法主張「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的免責抗辯(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3)未為員工投保適當的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後雇主需自行承擔賠償;4)未對於高風險職務(如駕駛、外勤、現場作業)建立巡查機制。本案被告負擔 2/5 訴訟費用,顯示法院認為雇主與受僱人對損害發生有相當程度的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民法第 188 條的僱用人責任,是雇主經營風險中最容易被低估的一塊。教訓是:只要員工的行為在客觀上與職務有關,即使行為本身違反公司規定,雇主仍可能被連帶請求賠償。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的「選任監督免責抗辯」實務上極難成功,法院通常要求雇主提出非常具體的選任考核紀錄、定期教育訓練、督導巡查證據。建議雇主:1)對高風險職務(駕駛、外勤、現場操作)建立招募時的背景審查、技能測試紀錄;2)每年至少一次的法令與安全教育訓練,留存簽到表與測驗結果;3)視業務性質投保產品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4)建立員工執行職務過失的內部通報與調查程序,及時釐清責任比例。事故發生後,這些文件就是雇主在訴訟中唯一的護身符。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高風險職務招募時執行背景審查、技能測試,紀錄保存
  • 2每年定期執行法令與安全教育訓練,留存簽到表、教材、測驗結果
  • 3視業務性質投保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產品責任險
  • 4建立員工執行職務行為的督導紀錄與巡查機制,留存可舉證資料
  • 5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內部調查,釐清是否屬執行職務範圍與責任比例
建議連動檢視僱用人連帶責任風險責任保險規劃員工教育訓練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71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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