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2024-06-04

駕駛肇事公司被列連帶被告賠 5 萬,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成立

一句「司機自己撞的關公司什麼事」,可能依民法第 188 條被認定為連帶賠償責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資遣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 · 2024-06-0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0 萬(高金額案件)
本案賠償
5 萬
高金額案件曝險
500 萬+
律師費
約 30-50 萬
保險費調升
長期影響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某客運公司的駕駛甲○○,在執行職務時造成第三人或同事損害,被一起告上苗栗地院。原告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第 229 條(給付遲延)主張雙重請求。 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對運輸業是夢魘——只要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雇主就連帶負責;但書「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可以免責。公司端有沒有這些紀錄?駕駛資格審核、酒精測試、行前點檢、行車紀錄保存、定期教育訓練——這些是免責的鑰匙。 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50,000 元,駕駛甲○○自 112 年 8 月 26 日起、某客運公司自 112 年 8 月 29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運輸公司負擔 6%、其餘由原告負擔。 5 萬元乍看不大,但「連帶責任」這四個字才是運輸業真正的警訊。原告可以選擇向資力較強的公司求償,公司再回頭向個人駕駛追償——實務上幾乎追不到。等於公司實質吸收損失。 如果今天事故金額是 500 萬呢?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駕駛肇事被列連帶被告,民法第 188 條免責抗辯無紀錄,公司實質吸收全部損失

  • 駕駛人資格審核、酒駕紀錄、健康檢查、肇事紀錄無書面紀錄
  • 行前酒測、車輛點檢、行車紀錄器確認 SOP 不齊
  • 事故後 24 小時內未完成現場照片、行車紀錄、保險通報
  • 向個人駕駛追償回收率極低,公司實質扛下全部賠償
勞資羅盤接手後

駕駛人選任、酒測、行車紀錄、年度訓練、保險規劃五道防線,把民法第 188 條連帶責任降到最低

  • 駕駛人聘僱建立資格審核 SOP,肇事紀錄與酒駕紀錄調閱書面化
  • 出車前酒測、車輛點檢、行車紀錄器確認標準化,紀錄保存 1 年以上
  • 事故後 24 小時內完成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傷者協助、保險通報
  • 每年辦理駕駛安全與防禦駕駛訓練,留下簽到、教材、測驗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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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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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5 萬

是下次事故金額若是 500 萬,公司連帶責任全部要扛。

不是這位駕駛

是其他駕駛的選任、監督、訓練紀錄不齊,連鎖連帶責任曝險。

不是個人賠

是向個人駕駛追償回收率極低,公司實質吸收全部損失。

不是訴訟費

是民法第 188 條但書免責抗辯沒有紀錄就完全用不上。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駕駛人資格審核 SOP 與最近 1 年酒測紀錄?
  2. 2出車前酒測、車輛點檢、行車紀錄器確認是否標準化並保存 1 年以上?
  3. 3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是否完成現場照片、行車紀錄、保險通報?
  4. 4駕駛安全與防禦駕駛訓練是否每年辦理並留下簽到、測驗紀錄?
  5. 5是否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雇主補償責任險分散民法第 188 條曝險?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補上駕駛人選任、監督、訓練的紀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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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判命被告甲○○與某客運公司連帶給付原告 50,000 元及法定利息,其餘訴訟駁回;訴訟費用運輸公司負擔 6%、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第 229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88 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第 229 條

勞工或第三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認部分有理由,判命駕駛與運輸公司連帶賠償 50,000 元,其餘駁回。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第 229 條(給付遲延),且運輸公司被認定與駕駛連帶賠償。可合理推論為駕駛人於職務執行中造成第三人或同事損害,雇主基於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負連帶賠償責任。對運輸、物流業常見的失誤是:對駕駛行為未建立完整的選任、監督與訓練紀錄,當事故發生時無法依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主張「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行車紀錄、酒測、車輛保養、出勤工時紀錄不齊全,無法在訴訟中證明已落實管理;事故後第一時間未保全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傷者就醫資料,導致和解金額或判決金額難以控制。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賠償金額僅 50,000 元,乍看不重,但對運輸業真正的警訊是「連帶責任」這四個字。一旦公司被列為連帶債務人,勞工或第三人可以選擇向資力較強的公司求償,再由公司向駕駛追償;實務上向個人駕駛追償的回收率極低,等於公司實質吸收損失。預防策略應集中於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的「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抗辯:駕駛資格審核、酒精測試、行前點檢、行車紀錄保存、定期教育訓練、違規與事故的內部稽核,都必須留下可查的書面或數位紀錄。同時建立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的標準應變流程,包含現場保全、傷者協助、警方筆錄、保險通報,避免在民事訴訟中失去主動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駕駛人聘僱建立資格審核 SOP,包含駕照、酒駕紀錄、健康檢查、肇事紀錄調閱並留存書面。
  • 2出車前酒測、車輛點檢、行車紀錄器運作確認形成標準流程,紀錄保存至少 1 年以上。
  • 3事故發生後 24 小時內完成現場照片、行車紀錄調閱、傷者協助、保險通報與內部報告。
  • 4每年定期辦理駕駛安全與防禦駕駛訓練,留下簽到單、教材、測驗紀錄,作為民法第 188 條免責抗辯依據。
建議連動檢視駕駛人選任與監督行車紀錄與酒測 SOP事故應變與保險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判決日期
2024-06-04
爭議主題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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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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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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