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6-28

勞上易字第37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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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東保即東成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宋姈嬅 錢信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建彰 許品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 ,其中黃建彰擔任水電工,許品柔則為水電助理。因黃建彰 與原審被告黃義中為兄弟,許品柔為黃義中之女友,三人為 一個工作小組,負責處理部分案場之施工及請款。然黃建彰 收取原判決附表「廠商給付金額」欄所示工程款後,卻未如 數繳回給上訴人,共同侵占該表「侵占金額」欄之款項合計 新臺幣(下同)1,130,067元(下稱系爭款項)。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197條、179條等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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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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