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4-24

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加班費#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日期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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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徐張月英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徐張月英新台幣壹萬壹 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徐張月英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徐張月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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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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