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2024-04-30

勞上更一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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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蔡○○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暨 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蔡○○新 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蔡○○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之上訴駁回。 除確定部分外,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蔡○○負擔訴訟費用部分,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蔡○○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蔡○○負 擔百分之五十二,餘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 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王○○與洪○○即○○汽車貨運行 上訴部分,由上訴人王○○、洪○○即○○汽車貨運行連帶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王○○,洪○○即○ ○汽車貨運行如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為上訴人 蔡○○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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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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