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23

雇主從薪水扣 5 萬被告小額訴訟,全額補付本息加訴訟費

一句「這筆損失從他薪水扣就好」,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全額直接給付原則,全額補付加利息。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0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 · 2025-06-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 萬
判決金額
50,154 元
訴訟費
1,500 元
律師費
約 8-10 萬
HR 工時
約 4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筆 50,154 元的薪資扣款,把這家公司送上彰化地院小額訴訟法庭。案由寫得很直接:「給付薪資扣押款」。可能是工具損壞、業績未達、客訴賠償、補休抵充,也可能是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後處理不當——總之公司認為這筆錢「應該扣」,員工認為「不能扣」。 法院攤開薪資明細、扣款依據、員工書面同意書(如有)、法院扣押命令(如有)。依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例外抵充必須有法令或書面約定。雇主拿不出合法依據。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0,154 元,自 114 年 6 月 8 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息;勞工得假執行。 5 萬元不大,但這場訴訟把公司薪資與扣款 SOP 的結構性破口攤在判決書上。下一次員工再有爭議,就會直接拿這份判決當範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5 萬元薪資扣款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全額直接給付原則,敗訴留下判決紀錄

  • 工具損壞、業績未達、客訴賠償類扣款無書面同意,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
  • 法院扣押命令處理錯誤,未依順位與限額扣押,被勞工提告
  • 小額訴訟程序快、費用低,其他員工跟進門檻極低
  • 判決書留下雇主敗訴紀錄,影響後續招聘信任與勞檢
勞資羅盤接手後

薪資扣款 SOP 標準化、扣押命令雙人覆核、職災獨立計算欄位,把扣款風險擋在源頭

  • 薪資單上所有扣款項目對應法源或書面同意書,無依據者一律下架
  • 法院扣押命令由 HR 與會計雙人覆核扣押順位、限額與第三人聲明書
  • 職災、公傷病假、特休未休工資建立獨立計算欄位
  • 5 萬元以下勞資爭議優先走勞動調解,避免進入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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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5 萬

是公司薪資結構與扣款 SOP 整套被法院檢視,其他員工會跟進。

不是訴訟費

是律師費、HR 對帳工時,加起來遠超過原本想扣的金額。

不是這次扣抵

是工具損壞、業績未達、客訴賠償這類慣例扣款全部失去依據。

不是這名員工

是法院扣押命令處理錯誤可能成為下一張判決書的範本。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薪資單上所有扣款項目對應的法源或書面同意書?
  2. 2收到法院扣押命令時是否由 HR 與會計雙人覆核扣押順位與限額?
  3. 3職災、公傷病假、特休未休工資是否有獨立計算欄位不與獎金互抵?
  4. 45 萬元以下的勞資爭議是否優先進入勞動調解?
  5. 5所有扣款是否事先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薪資扣款 SOP 重新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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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

勞工以小額訴訟請求雇主給付遭扣押之薪資款項,法院全額判准本金 50,154 元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給付新台幣 50,154 元及自 114 年 6 月 8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並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件屬於勞動小額訴訟,金額不大但對 HR 制度卻是一面照妖鏡。從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可推論,爭點集中在雇主對勞工薪資的扣留或抵充是否有合法依據。實務上常見的失誤情境包括:以勞工受傷或請假期間表現不佳為由扣減全勤、把工具損壞或業績未達標的損失直接從薪資扣抵、未依強制執行命令的順序與比例扣押第三人債權,或在勞工離職時把資遣費、年終、補休未休工資與所謂「公司損失」互抵。依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例外抵充必須有法令或書面約定。雇主若僅憑內規或單方扣薪通知就片面扣留,幾乎都站不住腳;加上小額訴訟費用低、程序快,勞工提告意願高,敗訴成本是本金加利息加管理時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小額訴訟雖然金額有限,但常常代表公司薪資與扣款 SOP 有結構性破口。雇主應正視兩件事:第一,薪資扣抵的法律門檻很高,工具損壞、業績未達、客訴賠償等都不能直接從工資扣,必須走民事求償或書面同意的明確約定,且金額合理。第二,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依勞基法第 59 條為雇主義務,不能以勞工未到班、未提供勞務為由扣減,更不能與其他爭議互抵。建議重新檢視薪資結構與扣款項目,包含全勤、伙食、業績獎金、責任額未達、職災補償、強制執行命令的扣押順序,把每一項扣款都對應到明確法源或書面同意,並建立扣款前的勞工告知與爭議窗口。長遠看,一個結構清楚的薪資制度,比事後打小額訴訟便宜得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檢視薪資單上所有扣款項目,逐一列出對應法源或書面同意書,無法律依據者一律下架。
  • 2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扣押命令時,由 HR 與會計雙人覆核扣押順位、限額與第三人聲明書,不可自行加減。
  • 3職災、公傷病假、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補發等項目,建立獨立計算欄位,避免與獎金、損失互抵。
  • 4針對 5 萬元以下的潛在勞資爭議,先評估走勞動調解,比走到小額判決加利息划算。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與扣款 SOP職災工資補償流程法院扣押命令處理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5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1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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