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11-28

勞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資遣勞基法第8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日期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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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義務);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

勞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與民法第 184 條主張雇主違反工作場所安全義務並請求損害賠償,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能勝訴,通常代表已具備職安法第 6 條要求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基礎,例如:機械防護、防墜措施、化學品標示、緊急應變計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定期健檢等。常見地雷反而是中小企業或非製造業(餐飲、零售、物流、清潔)容易忽略:第一,沒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安法第 23 條);第二,沒做新進員工安全衛生訓練(職安法第 32 條)並留存紀錄;第三,發生小型工安事件未依規通報,導致日後爭議時無紀錄可佐證雇主已盡告知與防護義務;第四,承攬時未踐行職安法第 26、27 條的告知與協議義務。本案結論對雇主有利,但同類雇主應自我檢視這些隱性義務是否完備。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安全衛生屬於「即使沒人受傷也要做」的義務領域。從本案可學到:第一,安全衛生不是事故發生才補做,而是事前的設備、訓練、紀錄構成抗辯基礎;第二,訴訟中雇主能勝訴的關鍵往往是「教育訓練簽到表」、「健檢紀錄」、「危害告知書」這些日常文件;第三,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等文件由雇主保管,雇主不提出時將承受不利推定,因此安全衛生紀錄也應比照保存。雇主即使本案沒輸,也要把職安管理視為持續性義務,不要等到下一次有人受傷才補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23 條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事業規模指派管理人員。
  • 2新進員工到職 1 週內完成 3 小時(一般行業)或更高時數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簽到留存。
  • 3每年實施一次工作環境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特別針對機械、化學品、人因危害。
  • 4承攬作業前依職安法第 26、27 條與承攬人簽訂「危害告知書」與「共同作業協議」。
  • 5依職安法第 20 條對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施行特殊體格與健康檢查並留存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承攬作業告知與協議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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