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7-15

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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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李阿燕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84年4月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員 ,於00年00月間升職為區主任,於101年12月23日晉升為處 經理(處長),處經理、區主任及業務員之薪資待遇及升遷 ,均與新契約招攬之保費呈連動關係,兩造間僅存有僱傭之 單一契約關係,伊因招攬保險所獲得報酬應屬工資。伊於11 2年6月14日退休,然被告未將伊因招攬保險所領取之業務津 貼(含育成津貼/業務報酬、續年度服務報酬、育成報酬/招 攬人報酬、各項商品獎勵、獎勵金),列入退休前6個月平 均工資計算,僅給付伊舊制退休金2,641,968元,短少給付5 ,793,606元(計算式:275,886元×21舊制基數=5,793,6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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