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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PHM·2025-04-10·114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 號勞安上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劉文鈺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 - 苗栗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113 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各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總金額欄所示金 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更正後勞退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8 號勞簡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宜蘭地院·2025-04-08·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林聖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林聖諺負擔百分 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林聖諺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本訴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8,072元,核與上開規定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又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雖提出114年3 月1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其上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0,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其內文之記載 不符,應係誤載;且該書狀係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提出, 自不影響原聲明,附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詳見原告歷次書狀及陳述): 原告自112年2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至被告所經營之台慶不 動產鹿港中山永豐加盟店(永豐仲介服務)報到,未約定月 薪數額,擔任房屋仲介工作,僅於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上班。嗣於113年6月15日遭被告告知不用再去,並退出工作 群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6,000元,及其中如附表「應給付 金額即薪資差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 日」欄所示之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7 6,000元及新臺幣267,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橋頭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798,5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21,0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丁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84,36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07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5分之4,由原告丁○○負擔50分之3、原告乙○○ 負擔50分之7。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798,541元、 新臺幣121,046元、新臺幣284,362元、新臺幣57,074元為原告 丁○○、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5-04-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參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 - 橋頭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 告主張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 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 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 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貳萬 零參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參佰零肆元及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9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0,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桃園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41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號勞上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7 號勞上易字第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一項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求 為判決駁回上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被上訴人自101年4月1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約定上訴人 公司應於每月25日發放前1月薪資(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41 、45頁)。又被上訴人自112年起月薪為9萬7,775元(見原 審勞專調字卷第93至97頁)。 ㈡被上訴人113年4月薪資遲至同年5月29日始發放。被上訴人亦 於該日以系爭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公司,表示上訴人公司違 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被上訴人依法不經預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上訴人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簽收系 爭存證信函(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83頁)。 ㈢被上訴人於113年6月20日經上訴人通知終止勞僱關係,上訴 人並於同日向被上訴人寄發209號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 有違反上訴人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第6項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 者,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日起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見原審卷第119至124頁)。 ㈣系爭規程(原審勞專調字卷第99至105頁)第2條約定如附件 所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慈鈴新臺幣(下同)40,295元,給付原告胡 芷菱67,254元,給付原告陳宥彤145,606元,及均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 宥彤。 三、被告應各提繳2,420元、590元、5,698元至原告郭慈鈴、胡 芷菱、陳宥彤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40,295元、67,254元 、145,606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2,420元、590元、5, 698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張慕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義隆,嗣由吳嘉昌接任之,而 吳嘉昌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黃文忠、陳仕君(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逕稱其名) 聲請調解時之聲明原為:「⒈被告應返還自民國108年初至11 2年底止共60個月減薪,每人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620 元及其利息。⒉被告應繼續以未降薪前標準薪資(即37,510 元降薪為36,375元,每月短少1,135元)給付,維持舊制至 退休止。
#薪資結構 - TNDM·2025-04-01·113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高暐竣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暐竣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 被告群宏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群宏公司)之現場及實際 負責人,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上之雇主,被害人陳俊建約自民 國106年10月間起,受僱於群宏公司,在上開廠房擔車輛保 養工作及論件計酬之司機。被告基於雇主身分,本應注意對 於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 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 止物體飛落之設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被告卻疏未注意及此,在未有使用安全支柱之情形下,竟 於112年4月8日晚間,指派被害人在上址從事曳引車氣囊檢 修作業。於同日21時06分許,因曳引車車體大樑突然垂直下 降,因未有使用安全支柱下,致壓住在車體下維修之被害人 ,經現場同事陳春林、洪明典等人發現後經緊急送醫,住奇 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加護病房一個月後,仍延至同 年5月8日11時42分許,因維修車輛時身體遭曳引車車身下降 壓住、雙側肋骨骨折併雙側肺挫傷、機械性窒息併缺氧性腦 病變而死亡。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 - 高院·2025-04-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8 號勞上易字第9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 - 士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 貳仟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9 號勞訴字第21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44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應提繳新臺幣1萬2,51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甲○○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先位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2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1萬0,44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1萬2,51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11 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捌佰捌 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被告應付之薪資本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年於翌年 農曆春節前給付原告新臺幣20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如 附表二「被告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勞工退休金至原告 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二至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依序以附表一「被告應給付之薪資本金」欄、各期新臺幣 203,000元、附表二「被告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5-03-3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六「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7,餘由原告各依如附表六「訴 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 計」欄所示之金額(第一項)、「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 金額(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