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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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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29條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2,273元及自附 表三「變更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8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 之利息起算日減縮如附表三「變更後利息起算日」欄欄所示 日期(本院卷三1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到職日、最後工作日、擔任職稱/職務 、約定月薪及工作時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全年保障 年薪13個月。詎被告竟要求原告不進行打卡或採取其他法定 置備出勤紀錄措施,亦未提供原告就延長工作時間申請加班 費機會,致原告任職迄今均未曾有機會向被告請領相應之加 班費。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一、確認被告對於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 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就服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44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4,44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違約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勞資爭議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 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 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㈠原告於勞動調解期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4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於民國83年3 月31日同意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下稱系爭要點,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9629號卷,下稱〈支 付命令卷〉第6至7頁背面)辦理專案資遣而自願離職,惟被 告當時並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格,原告公司遂依 系爭要點規定,先給付被告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下 稱勞保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319,550元。又依據系 爭要點規定,被告所領勞保補償金須於將來若再次參加勞工 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原告公司,且被告 已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爭切結書,見支 付命令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7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幸霖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蔡玉鶯 訴訟代理人 邱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3,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 提繳14,2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 院卷一7頁)。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供 擔保聲請假執行之範圍限於聲明第1、2項(本院卷二63頁) ,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8,344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8,34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小字第 61 號勞小字第61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李進聰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八德區即訴外人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同欣公司)八德廠,被告亦不否認當時承接訴外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麟公司)承包同欣公司八德 廠之保全業務(本院卷235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03條民法第736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6,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4 號勞小上字第4號 返還津貼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