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1-17

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日期
2024-01-1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8,344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8,34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