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高院·2024-06-04·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6 號勞上更一字第26號 給付違約金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被上訴人應付之薪 資」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 訴人如各以附表一「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每期金額為上 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壹仟壹佰柒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5-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0 號勞上易字第10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羅福明、彭鵬漢主張:羅福明、彭鵬漢依序自民國92年4月2日、89年7月10日起,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均負責協助操作吊車、堆高機等起重機械,周一至周五之平日上班時間為7點至12點、13點至17點,已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而加班1小時,且伊等每月至少1次之周六上午須出勤輪班4小時,惟被上訴人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伊等自105年5月至110年6月如附表一A欄編號1所示加班費。又伊等任職期間均達15年以上,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每年約有20日特別休假,被上訴人至多僅給予1年5日之特別休假,且未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特休未休工資,羅福明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4月1日止、彭鵬漢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尚有特休未休日數各77日、109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如附表一A欄編號2所示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4 號勞上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9 號勞上字第9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6條民法第547條 - 高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9 號勞上易字第1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陳榮周、黃仁澤、謝賢璨、郭茂村 、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13·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1 號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查,原確定判決關於判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 被告郭序泰、林世豐、周鴻俊(下分稱其名,合稱再審被告 )各新臺幣(下同)31萬7036元、82萬6011元(14萬6436元 +67萬9575元)、31萬5338元(按上述金額合計未逾150萬元 )之部分,因再審原告不得上訴而確定,又原確定判決於民 國112年9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13、215頁),嗣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4日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揆 諸上開規定,未逾30日不變期間,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程序上合法,先予敘明【另關於郭序泰就其敗訴部分於法定 期間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非本件審理之範圍,下不贅述】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8 號勞上字第9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自92年11月11日起擔任智財技轉處特殊技能助理,自10 8年起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4844元。伊於106年下半 年起負責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下稱應科中心),地球科學研 究所(下稱地科所)、數學研究所(下稱數學所)、語言學 研究所(下稱語言所)之技轉業務,伊自108年12月5日起至 109年6月3日止之請假,因請假系統對於補登或修改請假記 錄有時間限制,被上訴人於修改期限屆至後始要求伊補正, 伊未能補正請假手續不可歸責於伊;伊於109年9月25日參加 被上訴人院內研討會,並無擅離工作崗位;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間要求伊簽署保密同意書,因其內容有不明確之處, 伊向被上訴人提出疑慮及建議,惟被上訴人均不予理會,並 非伊無故拒絕簽署保密同意書;伊對於處理被上訴人與訴外 人即美商Remote soft,Inc.(下稱RS公司)間股票註銷事宜 ,並無態度消極致嚴重拖延之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勞上字第66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及減縮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 民國111年3月22日起不存在」。 二、原判決關於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 民國111年3月27日止不存在部分;㈡駁回上訴人後開第四項 之反訴部分;㈢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㈠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本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3192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 人負擔1%,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 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92條 - 高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7 號勞上易字第1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 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合計83小時之普通傷病假撤銷 ,給予上訴人公傷病假。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6,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萬貳仟零伍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4 號勞上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鄭人豪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中碩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8 號勞上易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8條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4 號勞上字第74號 恢復僱傭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本息」欄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如附表一「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4 號勞上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於原 審就請求被上訴人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其專戶(下稱勞退 專戶)部分,係請求按月提繳新臺幣(下同)4,800元;嗣 於本院則請求按月提繳4,491元(見本院卷第91頁),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8年6月3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電子硬體工程師,月薪8萬元,每月5日發放薪資。被上訴人於108年、109年之財務狀況並未惡化,竟於110年1月23日,以虧損及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解僱伊,然其無該終止事由存在,亦未履行安置義務,係違法解僱不生效力,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被上訴人應繼續給付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 號勞上易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財、張益豐、林 銘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 財、張益豐、林銘海各就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各自如附表「上訴之利息期間」欄所示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37 號勞上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 各期給付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胡舜治 林聰欽 陳守村 林明河 朱瑞濤 廖文煥 賴建宏 吳宜聰 藍永淇 陳長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舜治、林聰欽、陳守村、林明河、朱瑞濤、廖文 煥、賴建宏、吳宜聰、藍永淇、陳長欽(下分稱其名,合稱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宜蘭營業處之員工, 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於如附表「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日期」所示日期結清舊制年 資或退休。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前後之 工作年資計算被上訴人之舊制結清基數及退休金基數各如附 表「結清或退休基數」欄所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號勞上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4 號勞上更一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 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3 號勞再易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6 號勞上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受僱於被上訴 人擔任法務課長職務,並簽署受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約定試用期3個月,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6萬元,詎 被上訴人未經考評程序,亦未告知具體事由,即於111年10 月31日以伊於試用期間經考核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所定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惟伊並無被上訴人所稱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上訴人 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有權利濫用之情,自不生效力。被上訴人 未經預告,違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伊於111年11月2日以板 橋中正路郵局12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被上 訴人伊願繼續提供勞務,請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惟被上訴 人拒絕受領勞務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規 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系爭勞動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伊復職前1日止, 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伊6萬元等語(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 院減縮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249頁,逾上開請求部分,非 屬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敘)。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2024-02-20·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號勞上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至上訴人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