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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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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6 號勞上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7-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82 號勞上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並命上訴人給付金錢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院·2024-07-2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6 號勞上易字第46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 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2024-07-1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7 號勞上易字第97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61年10月26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印刷人員,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7,359元。嗣上訴人未經 預告,於111年6月30日以業務緊縮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自應給付30日預 告期間工資37,359元及資遣費224,154元(37,359元×6個月 );且伊於同日退休,舊制退休金年資尚未結清,亦得請領 61年10月26日至94年6月30日按最高基數計算之舊制退休金1 ,681,155元(37,359元×45個基數),扣除上訴人已給付1,0 26,280元,尚應給付654,875元;又伊自起訴前5年即106年1 0月6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應有特別休假共150日,惟上訴 人僅給予每年7日特別休假,應給付115日(150日-7日×5年 )之特休未休工資143,210元(37,359元/30日×115日)。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7-16·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9 號勞上字第4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 ,擔任營運處副總經理之職務,兩造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伊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於同年月11日至23 日支援被上訴人臺北廠設立工作,自同年月25日起,經被上 訴人派駐擔任其大陸地區持股100%之昆山廠(與臺北廠下合 稱系爭工廠)廠長,復於110年5月21日起返台擔任臺北廠廠 長,每日上下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休 息1小時。嗣因伊與被上訴人總經理於工作上發生摩擦,被 上訴人遂於111年5月12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終止系爭契約。惟被上訴人尚積欠伊如附表所 示加班費161萬3,026元(編號1.1-1.5之臺北廠加班費79萬3 ,607元、編號2.1至2.5之昆山廠加班費81萬9,419元)、特 別休假未休工資9萬5,000元(編號3即109年3日、109年至11 0年返台假16日)、110年度紅利16萬1,120元(編號4)未給 付,合計為186萬9,146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6 號勞上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有明文。所 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上訴人以其 已對被上訴人曾金龍(下稱曾金龍)提起侵占之刑事告訴為 由,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83、217頁) ,然曾金龍是否涉有侵占罪嫌,不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要件不符,本院自無停止訴訟程 序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544條 - 高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 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第二 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 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 - 高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3 號勞上字第8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何美玉逾新臺幣 柒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本息部分、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金玉琴逾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本息部分、㈢命上訴 人給付被上訴人王美鳳逾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本息部 分、㈣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吳玉花逾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 壹拾參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何美玉、金玉琴、王美鳳、吳玉花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分別提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至被 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仟 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為被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 號勞上易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 及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之被繼承人許傳忠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許鴻晢 、許鴻郁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 、陳燕忠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 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四十,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負擔百分之 四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連帶負擔。 五、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王合作如其附 表「舊制結清人員」編號5「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其 中關於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結清舊制年資退休 金差額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部分,應減縮為新 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9 號勞上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第二項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5,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 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6 號勞上字第86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伍佰參 拾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號勞上字第10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被上訴人應付之薪 資」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 訴人如各以附表一「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每期金額為上 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壹仟壹佰柒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5-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0 號勞上易字第10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羅福明、彭鵬漢主張:羅福明、彭鵬漢依序自民國92年4月2日、89年7月10日起,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均負責協助操作吊車、堆高機等起重機械,周一至周五之平日上班時間為7點至12點、13點至17點,已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而加班1小時,且伊等每月至少1次之周六上午須出勤輪班4小時,惟被上訴人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伊等自105年5月至110年6月如附表一A欄編號1所示加班費。又伊等任職期間均達15年以上,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每年約有20日特別休假,被上訴人至多僅給予1年5日之特別休假,且未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特休未休工資,羅福明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4月1日止、彭鵬漢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尚有特休未休日數各77日、109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如附表一A欄編號2所示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陳榮周、黃仁澤、謝賢璨、郭茂村 、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13·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1 號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查,原確定判決關於判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 被告郭序泰、林世豐、周鴻俊(下分稱其名,合稱再審被告 )各新臺幣(下同)31萬7036元、82萬6011元(14萬6436元 +67萬9575元)、31萬5338元(按上述金額合計未逾150萬元 )之部分,因再審原告不得上訴而確定,又原確定判決於民 國112年9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13、215頁),嗣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4日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揆 諸上開規定,未逾30日不變期間,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程序上合法,先予敘明【另關於郭序泰就其敗訴部分於法定 期間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非本件審理之範圍,下不贅述】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8 號勞上字第9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自92年11月11日起擔任智財技轉處特殊技能助理,自10 8年起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4844元。伊於106年下半 年起負責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下稱應科中心),地球科學研 究所(下稱地科所)、數學研究所(下稱數學所)、語言學 研究所(下稱語言所)之技轉業務,伊自108年12月5日起至 109年6月3日止之請假,因請假系統對於補登或修改請假記 錄有時間限制,被上訴人於修改期限屆至後始要求伊補正, 伊未能補正請假手續不可歸責於伊;伊於109年9月25日參加 被上訴人院內研討會,並無擅離工作崗位;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間要求伊簽署保密同意書,因其內容有不明確之處, 伊向被上訴人提出疑慮及建議,惟被上訴人均不予理會,並 非伊無故拒絕簽署保密同意書;伊對於處理被上訴人與訴外 人即美商Remote soft,Inc.(下稱RS公司)間股票註銷事宜 ,並無態度消極致嚴重拖延之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勞上字第66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及減縮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 民國111年3月22日起不存在」。 二、原判決關於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 民國111年3月27日止不存在部分;㈡駁回上訴人後開第四項 之反訴部分;㈢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㈠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本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3192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 人負擔1%,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 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92條 - 高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7 號勞上易字第1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 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合計83小時之普通傷病假撤銷 ,給予上訴人公傷病假。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6,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萬貳仟零伍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本息」欄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如附表一「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3-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37 號勞上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 各期給付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號勞上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3 號勞再易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逾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肆元本息 、提繳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 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人上訴(含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5 號勞上易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93 號勞上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