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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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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5 號勞簡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2元。 二、被告應提繳42,00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77,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65 號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新臺幣96,431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29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君新臺幣179,032元、原告陳雅芳新臺幣153 ,31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原告林佳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林佳君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79,032元 、新臺幣153,319元為原告林佳君、原告陳雅芳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 仟伍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5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8,15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3-2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據 僱傭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提起上訴後,認被上訴人間縱不構成真正連帶,亦構成 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書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部分: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1.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各給 付上訴人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3-1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06 號勞訴字第306號 職業災害損失補償等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984元至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0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臺幣3,984元、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3-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一、確認訴外人王純仁於被告,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夏字第72672 號及110年度司執夏字76337號執行命令所扣押,自民國109 年9月起至民國111年3月止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即薪資 債權,於新臺幣212,000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 - 臺中地院·2024-03-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確認服務年限
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服務年限義務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武 分舖高雄分店之店長。兩造雖簽訂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惟武分舖高雄分店係由被告出資,一切均由被告主導 ,原告對被告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之從屬性,兩造間應 屬僱傭關係而非合夥關係,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 適用。又系爭契約第15條雖約定:「乙方(即原告)於110 年11月1日起3年内非經甲方(即被告)同意,不得因任何因 素擅自離職,離職後5年内亦不可藉由在職期間所獲得的專 業技術及通路從事相關行業,如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乙方 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 系爭約定),惟原告任職期間之工作,無特殊性,市場上隨 處可見,原告並未從事任何屬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 密範疇之工作,即非屬被告可保護之正當利益範圍,且被告 未提供相關費用對原告進行任何專業技術培訓,亦未給予原 告合理補償等情形下,系爭約定應有過度限制原告之工作權 及財產權,未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而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 、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規定,應為無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勞簡字第99號 給付業績獎金
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197,42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3-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0 號勞訴字第170號 職業災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鼎壁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鼎壁公司)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7月受僱於被告賴明宏即茗程工 程行,擔任泥作師傅,約定日薪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 。原告於111年11月8日依賴明宏指示至臺中市西屯區國安段 1期社會住宅工作(下稱系爭工地),該工程係由被告瑞助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助公司)統包承攬,瑞助公司將 其中部分工程交由被告鼎壁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下稱鼎壁公 司)承攬,鼎壁公司再將部分泥作工程(下稱系爭泥作工程 )交由賴明宏承攬,而原告於當日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下稱 系爭車禍),受有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及右側肩胛骨骨折之 傷害,原告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之日數為270日,被告應連帶 補償醫療費用99,871元及原領工資514,350元,合計614,221 元。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彭騰德變更為林 文惠,經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以林文惠為法定代理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網頁資料為 證(見本院卷第73頁),及經本院於同日將該書狀送達於原 告(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承受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 之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359元至原告梁語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本票,於超過新臺幣46,857元部分,對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就超過新臺幣46,857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得持附表所示本票及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梁語 俙及郭獻桐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任職被告,負責船務工作,薪資每月 (新臺幣)32,000元;然被告於111年12月21日逕以原告不 能勝任工作為由,預告於111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要求原告於當日離開公司,且收回磁扣,拒絕原告再提供 勞務予被告;然被告未制訂合理考核機制,另離職證明書未 敘明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三、被告應自111年4月12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32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三項所命給 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以新臺幣55,000元、 新臺幣3,3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0 號勞簡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號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625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98,375元,及自民國110年年11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0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2-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5 號勞訴字第2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1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5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退 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9,5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楊宗熹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第一項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61,680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1頁);嗣於112年7月24日以民事聲請縮減應受判決金 額暨準備書狀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20元 及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17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號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王美桂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請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理人已由潘柏錚變更為魏寶 生,有董事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原告 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賴寶生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故本件承受訴訟,於法即無不 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5年6月4日起任職被告業務員,期間因表現優異 ,晉升為區主任(相當於區經理),已於107年4月18日退休 ,年資合計31年11月。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21 號勞訴字第3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祺新臺幣93,823元、原告蔡仁傑42,090元, 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7,038元至原告吳惠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載明任職期間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吳惠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原告吳惠祺負擔27%,餘由原告蔡仁傑 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100,86 1元、新臺幣42,090元,為原告吳惠祺、蔡仁傑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81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9號 給付違約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