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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8,196元,及其中如附表一D欄編 號1至19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F欄編號1至19所示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35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98萬8,196元、4萬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6萬1,333元、3,8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1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5,504元勞工退休金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8,6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2號 返還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93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38,93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67元, 及自民國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每隔2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4,286元及自各該 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24,684元至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撥新臺幣2,1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80%,餘由原 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45,067元、新臺幣24,6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林凱楓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09年4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摩斯 漢堡台中大甲店(下稱大甲店)及泰安北服務區店(下稱泰 安店)店長,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2,200元。詎 被告於113年4月23日因遭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泰安服務區(下 稱泰安服務區)商場管理人員查獲使用過期雞蛋,且雞蛋蛋 殼上打印之製造日期,與蛋箱上張貼之食品標示(下稱系爭 食品標示)不符,認伊為更換系爭食品標示之人,而有違反 被告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16條第4項第1款及被 告營運管理績效獎勵辦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 之情事,據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 款「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為由,於113年4 月24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5-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5,0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5萬9, 537元、新臺幣1萬5,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鐘珮諼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訴訟代理人 翁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在臺中市梧 棲區之MITSUI OUTLET PARK台中港Levi's店面提供勞務並擔 任區長職務,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3,880元。任 職至今近23年,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形。詎被告於113年5月15日以伊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及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完全未給予伊說明之機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2 號勞訴字第2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管轄權部分: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 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 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4,00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4,0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宋俊儀新臺幣91,573元、給付原告譚濟珧新臺 幣80,66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宋俊儀及譚濟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1,573元為原告宋俊 儀、及以新臺幣80,669元為原告譚濟珧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00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勞訴字第138號 履行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4,82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74,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489條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2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5,34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9,2 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8,15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8,15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外場領 檯,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0,277元,約定工作地點 為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之屯京拉麵台中三井店(下稱 台中三井店)。詎上訴人於112年8月初通知被上訴人,欲將 台中三井店之全體員工,調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屯京拉 麵台中LaLaport店(下稱台中LaLaport店)任職(下稱系爭 調動)。惟系爭調動已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且被上訴人經 調動後,將受有通勤時間增加、通勤交通安全風險增高、家 庭生活開銷增大、上訴人自113年起不再提供租屋津貼等不 利益狀況,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通勤時間及成本增加等情,亦 未提供適當補償及必要協助,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0條之1規定。 ㈡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之107年5月起,即有短少提繳勞 工退休金之情事,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6條、第14條規定。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6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