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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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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5-04-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孔繁榕、林偉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 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4-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8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239,701元、 新臺幣6,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4,11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533元自民國114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2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0,6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 - 士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提起訴訟,須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有 受判決之現實利益,始得為之。倘原告不因獲得勝訴之確 定判決而受有法律上之利益,或依訴之內容不能直接解決 其私法上權利之紛爭者,即不能認為具備權利保護要件。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13條 - 士林地院·2025-02-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4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0,526元至原告乙○○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91,16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45,000元 、新臺幣50,526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1,169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5條 - 士林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少爺波有限公司及被告億兆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應各給付 原告新臺幣49萬9,00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 在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責任。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萬9,00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2,204元,及其中新臺幣95,468元 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335,558元自民國112年2 月5日起,其中新臺幣131,178元自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52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96,72 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2-0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7,292元,及其中新臺幣286,692元自民 國113年10月24日起,其中新臺幣240,6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24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7,29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1-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全公司)總務 部專員,而被告擔任新光保全公司之人資長,並於民國113 年1月起兼任總務部協理,然其於上任後,多次利用職務之 便,對原告進行針對性、歧視性之壓迫致原告情緒低落、失 眠、憂鬱、自律神經失調,而前往身心科就診。嗣被告未經 原告同意,多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之規定 ,將原告個人請假訊息、醫療健康狀況之隱私資料洩漏予第 三人即職護陳怡儒,致原告之隱私權受有嚴重侵害,且利用 職權於訴訟中提出持續侵害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二、被告則以: 伊因管理部門眾多,為快速了解每位員工之工作內容,遂要 求轄下員工均須撰擬工作日誌,惟原告撰擬內容多有敷衍之 處,被告遂叮嚀新光保全公司總務部之主管提醒原告填寫工 作日誌。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 銷企劃主任,辦公地點在被告之臺北辦事處,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原告到職後均盡心盡力、表現良好、認真 負責,雖任職之初還在摸索工作內容,但均努力探詢主管之 標準、配合主管之要求,故3個月試用期滿後,獲得繼續任 用。然被告突於112年12月19日透過訴外人即原告主管賴秀 珊向原告表示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拒 絕原告提供勞務。原告聞言立即向賴秀珊表示沒有離職之念 頭,且隔天仍有持續到公司上班,後續亦持不願兩造協調破 裂局勢之想法,均在家待命,自無同意資遺之意思。且賴秀 珊既未告知資遣之法律依據及事由,原告要如何與之達成合 意?況被告並未提出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資遣條件,殊難想像 有何勞工會甘願與被告「合意資遣」。又被告於112年12月1 9日並未明示終止僱傭契約之事由及法令依據,即毫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 - 士林地院·2025-01-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5 號勞簡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周志明新臺幣132,63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7,942元至原告周志明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渝媃新臺幣4,24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320元至原告曾渝媃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32,635元、 新臺幣57,942元為原告周志明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4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248元、新 臺幣4,320元為原告曾渝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2-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勞訴字第8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52,37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152,37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9條 - 士林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林孝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勞訴字第9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擔保金 」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11-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18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5,536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43,180元、新 臺幣25,5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3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二分之一即新臺幣500元由被 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8 號勞簡字第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冠吟新臺幣9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貞妙新臺幣9萬3,8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黃韻如新臺幣8萬6,89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程揚新臺幣10萬3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李維泰新臺幣9萬5,540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六、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727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七、本判決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10-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6 號勞簡上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 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五十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58元,及其中22,820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另6,92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另2,240元自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另7 ,678元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9,65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