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4 號勞訴字第2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5 號勞簡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 元。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2 號勞小上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 - 新北地院·2024-04-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號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小字第 82 號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北市樹林區麗寶國 際館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被告明知伊 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竟於112年4月17日以LINE文字訊息告 知伊,以因伊執勤期間使用手機,經系爭社區住戶向麗寶國 際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反應,系爭管委會遂要求 被告更換保全人員,且系爭社區附近無其他職缺為由,將伊 調動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桃園市龍潭區擔任「夜班」保全。惟 伊未經被告告知或警示上開行為會遭受調職處分,且伊換哨 時間一小時一次,亦有察看手機之必要性,被告未以其他如 書面警告等方式懲處,而直接將伊調職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且被告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 之1規定,未考量伊之居住地而提供交通費或住宿之必要協 助,亦未考量家中尚須繳納房貸及母親尚須扶養之因素,逕 要求伊於112年4月18日決定,伊考量被告未給予日夜班之緩 衝適應時間,且調職內容未符合原勞動條件,僅能被迫於11 2年4月18日簽下自願離職書,其離職原因欄亦載明「不願接 受調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其中新臺幣 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 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羅秉竤 被 告 頑美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沛玲(原名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查被 告頑美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頑美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 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劉沛玲為清算人,且於110年9月27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惟迄未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聲報清算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日府產業商 字第11053824710號函、股東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7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20001493 號函在卷可稽。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4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6 號勞訴字第14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二人起訴主張:原告二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受雇於 被告擔任司機,約定薪資及上班工作時間均如附表所示,年 終獎金2個月,每年固定領14個月,每日上班時數為9小時, 每日加班1小時,每月工作20天,分別得請求如附表3所示之 加班費,被告並未說明年終獎金之發放內容、方式,被告公 司楊燕萍經理以各種方式刁難原告二人之工作內容,以112 年1月27日始發布之工作規則作為懲處112年1月11日之事由 ,以莫須有之罪名將原告二人進行人事懲處,並未核發約定 之2個月年終獎金。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 決意旨,原告可獲得之報酬,除每個月薪資外,尚可獲得基 本2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係可獲得之經常性給與,被告各 短發年終獎金如附表3所示,被告未給付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梁 園紳、梁添程各得請求資遣費如附表3所示,爰依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勞動法令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梁園紳42萬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3 號勞訴字第203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至被告所屬樹林區清潔 隊報到,因個人專業汽車修護經歷,先擔任樹林區清潔隊車 輛維修人員,平常上班時間為08:00至17:00,持續擔任該職 務數年有餘。詎料,於109年10月中旬,樹林區清潔隊新任 隊長由黃淑雲接任,黃淑雲旋即在109年10月22日就要原告 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一次調職),在同年12月28日又再要求 原告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二次調職),而原告家人前因病狀 需要復健協助,原告逐主張因家人需要復健需要,原告必須 在晚上參加傳統整復推拿課程,陪伴家人分擔復健辛勞,以 及接年幼子女放學下課,故無法擔任夜間職務。雙方協商後 ,逐將原告工作時間及勤務均自110年1月1日起,改至掃路 組報到,工作時間06:00至10:00、13:00至17:0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2-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各月份加班費分別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4-02-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字第 86 號勞簡字第8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8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9 號勞簡上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2-1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馮易杰即馮逸君因積欠原告債務未 清償,前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該 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112710號受理,且於民國110年12月16 日對馮易杰查詢勞保投保明細發見投保單位係被告,故依法 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司執助字 第2430號向被告對於馮易杰於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債權 範圍內,支給原告馮易杰每月得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 俸、津貼、獎金、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被告初始還於1 11年1月4日向鈞院回覆自111年1月起開始扣押每月三分之一 薪資,詎料被告又於111年1月12日向鈞院聲明異議指陳馮易 杰已於110年12月5日離職,致未曾扣押馮易杰分文移轉於原 告,然查馮易杰個人111年所得清單發見被告於該年度仍有 支付原告40,130元的薪資紀錄,被告仍應給付原告13,377元 (計算式:40,130÷3=13,377元),又為何被告對馮易杰之 加保日期為110年11月12月,退保日期為110年12月5日,為 何馮易杰110年的所得清單薪資為4,63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2-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7 號勞訴字第2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萬2,368元,及均自民國110年 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682,36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 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十分之三,被告乙○○負擔十分之三 ,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陸拾 柒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為 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84條 - 新北地院·2024-01-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與訴外人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山華公司;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百分之55%)、陳玲芯(持 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及丙○○(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等 人共同發起設立被告公司,伊持股比例為35%,並由山華公 司指派訴外人歐朝勝、甲○○及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復經 全體董事推選歐朝勝擔任董事長,嗣甲○○於109年12月29日 經全體董事推選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9條民法第528條 - 新北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伍 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26條 - 新北地院·2024-01-16·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貳元本息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經廢棄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 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七,餘由附帶上訴人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2條 - 新北地院·2024-01-12·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號勞簡上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捌萬肆仟 柒佰捌拾伍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 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 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玖佰貳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國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被 告 江忠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專以生產五金零件、模具、壓鑄產品等工業零組件為 業,而原告之客戶均係下單客製化訂單,訂購之内容亦係客 製化之產品及零組件,原告客戶之訂單需求及規格等内容均 屬秘密資訊,是原告所生產之產品專供特定原告客戶所使用 ,實無法在不同客戶之各訂單間交互使用。原告為免產生虧 損,多次以口頭方式告知並提醒內部主管職員,不應生產過 多或囤積零組件及產品,否則將有造成原告損失之高度可能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544條 - 新北地院·2024-01-0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4,30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4萬1,343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30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1,343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20條民法第1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