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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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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明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施亮志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至原告施明旭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至原告施亮志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施明旭、施亮志。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份除外)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施明旭、施亮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萬7,882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6,530元,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7,882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4-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五日起之僱傭關係不存在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賴曉淳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顧客服務員,工 作内容為門市銷售,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即被 告之明哲分店(下稱明哲店),每月工資約新台幣(下同)9, 435元至21,702元不等。原告於111年1月9日晚間22時46分至 被告之察哈爾分店(下稱察哈爾店)消費,結帳時指責店員對 於優惠折扣不甚熟悉,惟幾個禮拜後,原告竟從任職公司的 林姓店長處得知,訴外人即察哈爾店某位正職員工將當日消 費之事告訴她,並透漏原告平常於該店的消費細節、與藥師 的關係等個資,故原告以顧客及員工身分不斷對被告申訴, 然皆遭被告冷處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雙方簽立 定期僱傭契約,約定期間為110年9月7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擔任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營 業處大樓(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勞務提供地 )之駐地監造作業及技術顧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一職 ,工作期間定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下稱系爭契約)。孰料被告於111年5月20日以原告不能勝任 為由,於111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經原告提起訴訟(本 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兩造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下稱 系爭和解),伊遂依系爭和解於111年12月5日至系爭勞務提 供地報到。然被告卻告知原告該工地已有職安人員並無職缺 ,要求原告前往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即台南市○區○○○路○段0 00號14樓之2,下稱系爭事務所)報到及提供勞務。原告於1 11年12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要求履行系爭和解,被 告竟於112年12月9日寄發書函以原告無故繼續曠職三日以上 而解雇原告(下稱系爭終止函)。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127萬4 ,000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宋玉霞46萬8,673元及自111年11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宋玉霞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於原告尚群艾美樂有限公司、宋玉霞以新台 幣40萬元、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27萬4 ,000元、46萬8,673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六、原告宋玉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8年4月6日起,任職於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擔任行銷專員,嗣安 泰人壽與被告合併,由被告概括承受,伊於112年4月25日自 請退休。 ㈡被告依約應就伊之舊制年資給付伊退休金保障(優惠專案L1 )新臺幣(下同)421,759元【計算式:32,443元(凍結擇 優工資)×13(基數)=421,759元】,然被告僅給付A2安泰 退休金規程35,139元,故依兩造約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55條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386,620元【計算式 :421,759元-35,139元=386,620元】,至被告公司制度就業 務實收保費的2%提撥為A1特別公積金,僅為福利,而非舊制 退休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6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高雄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9「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9「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351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31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10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1,3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31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肉品處理人員, 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下稱系爭契約)。伊於 同年4月1日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為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 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斷右側手部(下稱系爭 事故),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中指近 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指掌關節 慢性沾黏攣縮」等職業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兩造雖於111年11月1日就系爭契約及系爭事故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並經被 告給付伊155,775元完畢。然被告明知勞動法相關規定,且 於任職期間,就伊之勞保有高薪低報等情,卻藉伊不清楚職 災請領權益而與伊成立系爭調解,故以112年11月17日民事 陳報狀撤銷伊受詐欺所為簽立系爭調解之意思表示。 ㈢是被告僅給付伊111年4月至10月之部分工資補償,然未給付 伊111年11月至112年7月之工資補償共288,000元,故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4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2,11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動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 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6,640 元、2,117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2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3-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號勞簡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10元自 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3,252元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662 元、新臺幣6,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9 號勞小字第49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3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3-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1,1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1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3條 - 高雄地院·2024-03-08·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3 號勞簡上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 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 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5 號勞訴字第1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提繳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 - 高雄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5 號勞簡字第75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伍佰參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勞再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勞 簡上字第18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 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以送達再審原告之 111年8月31日(參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卷,下稱勞 簡上卷,第689頁送達證書)開始計算可提起再審之訴之30 日不變期間,則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參本院卷第9頁民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並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號勞簡字第14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景旺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23元,及其中新臺幣 83,230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其中新臺幣1,393元自民 國112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景旺企業社應提繳新臺幣59,4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景旺企業社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景旺企業社如分別以新 臺幣84,623元、新臺幣5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0 號勞簡字第100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司執字81151號 執行命令,在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被告陳沛妘 對於被告長安護理之家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債權,於新臺幣21,5 98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 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1 號勞簡字第101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柏升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1月11日起擔任被告所屬松明輪 之管輪見習員,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51,480元、津貼25,6 70元,僱傭期間為3個月,於任職期間之103年2月25日因牙 痛而請假,並於同年月00日下船,然並非終止兩造間之僱傭 契約,惟被告未再徵詢原告有無上船意願,即片面終止兩造 間之僱傭契約,並於103年3月3日將原告之勞保退掉,此乃 非因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終止,應依船員法第39條第3款 規定給付3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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