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5月31日起受僱於被告負責被告溫室工地搭 建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1,300元。 ㈡原告於110年7月1日於被告處提供勞務下班途中,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號機車行經雲林縣○○鄉000號縣道與卓運路口旁之 際,遭訴外人鄭榮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客車後輪 碾壓過,致原告受有「右側肱骨遠端開放性骨折併右側橈神 經損傷」、「左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股上支及左側 薦髂關節骨折」、「鼻骨及顏面骨骨折」、「第五、六頸椎 壓迫骨折」等傷勢。 ㈢因被告並未幫原告投保勞保,致原告無從向勞保局請求相關 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用補償946,216元、工 資補償815,100元、失能補償1,053,000元、車資1,880元, 合計2,816,196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