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6-28

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日期
2024-06-28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23元,及其中24 ,573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本院勞小卷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2,754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本院勞小卷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