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024-11-26

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日期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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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3 條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請求補償或賠償,法院命雇主給付 2,086,321 元本息,雇主負擔 37% 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2,086,321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21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7%,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職災案件中雇主常見的錯誤集中在三個面向。第一,事前未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與第 32 條義務,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未實施危害告知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二,事故發生後未依勞基法第 59 條主動進行醫療費用、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常想等勞保給付下來再說,導致勞工被迫起訴。第三,未投保勞工保險或低報投保薪資,使得勞工保險給付不足,雇主自付差額暴增。本案判賠金額超過 200 萬元,且雇主以個人身分受判,顯示企業主未透過公司行號投保,個人責任直接承擔。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災是中小企業最容易一次擊垮現金流的風險。雇主要學到的是:職災補償是勞基法第 59 條的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須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最長 2 年)、失能補償、死亡補償。投保勞工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112 年後新法)可大幅分擔,但前提是依實際薪資申報、按時繳費。同時,職業安全衛生法的事前預防比事後補償便宜得多:書面危害告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防護具配置、機械安全裝置,這些 SOP 都會在訴訟中被檢視。雇主若未做,幾乎必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2 條對所有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留下簽到表與教材。
  • 2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依實際薪資投保,禁止低報或高薪低報。
  • 3建立職災通報與處理 SOP:事故 8 小時內通報勞檢、立即送醫、保留現場證據。
  • 4依勞基法第 59 條主動發放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補償,並書面通知勞工抵充規則。
  • 5危險作業前完成書面危害告知並由勞工簽收,配發合格防護具並定期檢查。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通報與補償 SOP勞保投保薪資是否依實申報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周世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6,32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周世和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44條民法第2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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