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5-04-29

勞資損害賠償案二審判決,民法 184、185、546、28 條合議庭逐項審理

一句「員工出事是他自己的事」,可能讓你被以共同侵權 + 連帶責任一起拉進來。

原判決名稱:勞上字第89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9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28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9 號 · 2025-04-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 萬
損害賠償判決
約 100 萬
律師費(一二審)
約 40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15 萬
HR/法務工時
約 20 萬
同類案件後續風險
約 2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本案在臺灣高等法院勞動法庭由三名合議庭法官審理一場勞資損害賠償案件,於 114 年 4 月 29 日作成判決。從援引的民法條文觀察——第 184 條(侵權行為一般規定)、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第 546 條(受任人費用償還請求權)、第 28 條(法人對其董事或職員執行職務行為的連帶責任)——可推測爭點集中在「誰對誰因為哪個職務行為造成損害、應否連帶賠償」。 常見的勞動損害賠償類型有三種:第一,勞工因雇主未盡安全配慮義務而受傷,請求民法第 184 條侵權損害賠償;第二,雇主員工於職務行為中侵害第三人,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第 28 條負連帶責任;第三,員工因執行職務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請求償還。 本案摘錄僅顯示判決尾段(合議庭組成 + 上訴期間 20 日的說明),未揭露事實理由與主文方向。對企業而言,這提醒了一件事——損害賠償類訴訟的核心永遠是「歸責」與「因果」:雇主有沒有違反安全衛生注意義務?員工執行職務是否在範圍內?費用是否合理必要?這些問題的答案全部要落在書面文件、SOP、教育訓練紀錄、稽核報告上。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損害賠償類訴訟舉證義務全壓在雇主,沒制度沒紀錄就只能挨打

  • 安全配慮義務違反被認定有過失,民事損害賠償直接成立
  • 員工執行職務造成第三人損害,雇主依民法第 28、188 條負連帶責任
  • 代墊費用未建立報銷 SOP,員工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 律師費、合議庭三審查、HR 反覆出庭累積成本
勞資羅盤接手後

每年做責任地圖盤點 + 安全衛生 + 代墊報銷 + 保險,把風險前置化

  • 依職安法建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到職前教育訓練留簽到
  • 投保團體意外險、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分散職災與第三人損害賠償風險
  • 代墊費用報銷 SOP:明訂申請時限、單據要求、核准層級
  • 事故發生第一時間通報 + 內部調查 + 現場照片 + 目擊者陳述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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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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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個人事

是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第 28 條對職務行為負連帶責任。

不是事後再做制度

是安全配慮義務違反在民事訴訟中直接被認定有過失。

不是員工自己墊

是執行職務代墊費用依民法第 546 條可請求償還 + 加計利息。

不是律師費

是合議庭三審查、SOP / 訓練 / 稽核紀錄全部攤開檢視。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依職安法建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到職前教育訓練留簽到?
  2. 2是否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
  3. 3員工執行職務代墊費用是否有報銷 SOP(申請時限、單據、核准層級)?
  4. 4外勤、駕駛、外派員工是否配備安全裝備並有檢查紀錄?
  5. 5事故發生是否第一時間通報並啟動內部調查留證?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場合議庭判決就會把你的制度漏洞翻出來。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判決結果以勞動法庭三名合議庭法官署名作成,因現有摘錄僅含判決尾段,具體勝敗方向與金額需以判決全文為準。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546 條、第 28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546 條、第 28 條

勞資雙方就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經勞動法庭審理後作成判決,本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得提起上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摘錄僅呈現判決尾段(合議庭組成與上訴期間說明),未揭露事實理由及主文方向,因此無法針對特定雇主行為下定論。但從案由「損害賠償」並援引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546 條、第 28 條觀察,常見勞動損害賠償類型有三:勞工因雇主未盡安全配慮義務而受傷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民法第 184 條)、雇主員工於職務行為侵害第三人雇主應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188 條、第 28 條)、或員工請求償還因執行職務支出之必要費用(民法第 546 條)。雇主常見的錯誤在於:未建立完整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未對員工執行職務時的代墊費用設立報銷流程、或對於員工執行職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內部求償機制不清楚,這些都會在訴訟中放大舉證困難。

雇主該學到什麼

損害賠償類訴訟的核心都圍繞「歸責」與「因果」兩件事。教訓有三:第一,雇主對勞工的安全配慮義務是法定義務,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與教育訓練,違反時不僅有行政罰,還會在民事損害賠償中被認定有過失;第二,員工執行職務因故受傷或致他人受傷時,雇主對員工負職災補償責任、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兩條同時存在;第三,員工因執行職務支出必要費用得依民法第 546 條請求償還,雇主應主動建立費用核銷制度,避免事後被請求加計遲延利息。實務上,雇主應每年至少做一次「責任地圖盤點」,把所有可能發生損害賠償的場景列出,配對保險、SOP、訓練、紀錄,把風險前置化。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建立並定期更新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每位員工到職前完成教育訓練並留下簽到紀錄。
  • 2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僱主補償契約責任險,分散職災與第三人損害賠償風險。
  • 3建立員工執行職務代墊費用報銷 SOP,明訂申請時限、單據要求、核准層級,避免日後被請求償還加計利息。
  • 4對外勤、駕駛、外派員工配備必要安全裝備並定期檢查,留下檢查紀錄。
  • 5一旦發生事故,第一時間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啟動內部調查,留存現場照片、目擊者陳述、醫療紀錄,避免訴訟時舉證困難。
建議連動檢視安全衛生制度職務代墊費用核銷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9
判決日期
2025-04-29
爭議主題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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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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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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