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10-17

勞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
日期
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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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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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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