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3-19

勞上字第1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7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7
日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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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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