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10-09

勞上易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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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其 餘壹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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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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