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2025-04-21

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47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日期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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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黃加載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向文英律師 被 告 陳翊芳 許珍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2年2月中旬起,受雇於被告2人擔任魚塭養殖工 ,工作時間:每天上班,工作內容為整理魚塭環境、餵養魚 蝦等工作,約定薪資為毎月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次 月20日現金領薪,供膳宿,被告2人為原告之雇主,對應給 付予原告之薪資及原告為其代墊之費用,應有連帶給付之義 務。然自原告到職後,被告僅於112年3月20日如期如額給付 原告112年3月份薪資30,000元,之後於112年4月20日給付薪 資20,000元,後又補給10,000元,再於112年10月20日、11 月20日、113年5月20日分別給付薪資15,000元,其他月份均 未支付薪資。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4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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