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TNDM· 2025-05-23

雇主違反職安致勞工死亡,負責人判 6 月有期徒刑、緩刑 2 年「企業責任」變「個人前科」

一句「我們現場師傅自己會注意」,可能讓負責人個人吃下職安法第 40 條過失致死的有期徒刑前科。

原判決名稱:勞安簡字第1號 過失致死

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1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TNDM
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1 號 · 2025-05-2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800 萬
民事連帶賠償
約 500 萬
行政罰鍰
約 30 萬
律師費
約 80 萬
商譽損失
約 100 萬
HR 工時
約 30 萬
負責人前科
無形成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楊月娥——這個名字出現在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的「被告」欄位。案由:過失致人於死。她可能是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廠長、現場主管,或法律上被認定為「雇主」的自然人。 判決下來: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緩刑 2 年。 看起來「只是」緩刑——但這份判決的意義遠遠不止刑度。職安法第 40 條的刑責是針對「致人於死」的結果犯:雇主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未實施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導致勞工在工作中喪生。 常見的具體缺失:高處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密閉空間未測氣體濃度、機械未設安全護蓋、未提供個人防護具、未進行危害告知與作業前安全教育、外籍或臨時工未取得作業資格即派工。許多雇主把職安視為「形式合規」——有文件、有簽名就好;但職安法第 40 條的刑責是針對「結果」,一旦真的出事,文件不足以救回刑事責任。 本案被告獲緩刑,已是相對寬容的處理。但留下的前科紀錄、民事連帶賠償、勞檢列管,對企業長期經營仍是嚴重打擊。對所有企業負責人:今天簽下的職安檢查表,可能就是日後審判時的關鍵證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安形式合規 + 結果出人命,負責人個人吃過失致死刑責 + 前科紀錄

  • 職安法第 40 條:致人於死最高 3 年有期徒刑,本案緩刑 2 年已是相對寬容處理
  • 負責人前科紀錄影響後續招標、客戶信任、企業融資
  • 民事連帶賠償職災補償 + 精神慰撫金,金額動輒數百萬
  • 勞檢列管、勞動部公開揭露事業單位名稱,商譽長期受損
勞資羅盤接手後

職安制度落實到日常巡檢、防護具領用、教育訓練簽到,負責人不再揹個人刑責

  • 依職安法第 6 條盤點所有作業類別,建立危害辨識清冊與必要安全設備配置
  • 高風險作業由合格人員執行並雙重把關,作業前完成安全教育、防護具配發、機械檢查
  • 建立事故應變 SOP:立即急救、保全現場、通報勞檢、配合司法調查
  • 負責人或廠長定期親自參與職安會議與現場巡查,留下會議紀錄與巡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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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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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公司被罰

是負責人個人吃過失致死刑責,前科紀錄跟著一輩子。

不是行政罰鍰

是職安法第 40 條最高 3 年有期徒刑,本案緩刑已是相對寬容處理。

不是出事再說

是事前的職安檢查表、教育訓練簽到、防護具領用單,是審判時的關鍵證據。

不是這一位員工

是後續勞檢列管、民事連帶賠償、客戶招標資格全部受影響。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依職安法第 6 條盤點所有作業類別並建立危害辨識清冊?
  2. 2高風險作業(高處、密閉空間、化學品、起重、電氣)是否由合格人員執行並雙重把關?
  3. 3作業前安全教育、個人防護具配發、機械檢查是否均留下簽署紀錄與照片證據?
  4. 4是否建立事故應變 SOP:立即急救、保全現場、通報勞檢、配合司法調查?
  5. 5負責人或廠長是否定期親自參與職安會議與現場巡查並留下會議紀錄?
  6. 6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1 個月的職安檢查表與教育訓練簽到?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做職安體檢,別讓「企業責任」變成「個人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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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職安法第 6 條與第 40 條(雇主安全義務與致死刑責)

雇主或負責人因違反職安義務致勞工死亡,被判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2 年,職安刑責正式落在個人身上。

判決結果雇主(自然人)敗訴。被告被判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6 月,得以每日 1,000 元易科罰金,緩刑 2 年。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職安法第 6 條(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與第 40 條(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可合理推論,本案因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未實施必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或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導致勞工在工作中喪生。常見的具體缺失包括:高處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密閉空間未測氣體濃度、機械未設安全護蓋、未提供個人防護具、未進行危害告知與作業前安全教育、外籍或臨時工未取得作業資格即派工。雇主常見的盲點是把職安視為「形式合規」,認為只要有文件、有簽名就好,但職安法第 40 條的刑責是針對「致人於死」的結果,一旦真的出事,文件不足以救回刑事責任。本案被告獲緩刑,已是對雇主相對寬容的處理,但留下的前科紀錄、民事連帶賠償與勞檢列管,對企業長期經營仍是嚴重打擊。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安事件的代價,已不再只是行政罰鍰或民事賠償,而是直接落在自然人(負責人、廠長、現場主管)身上的刑事責任。雇主必須把職安管理視為企業核心制度,而非附加文件作業:每一項作業前的危害辨識、教育訓練、防護具配發、機械安全檢查、緊急應變演練都要落實並留下證據。對高風險作業(高處、密閉空間、化學品、起重、電氣),應由具備合格資格的人員執行並雙重把關。一旦發生事故,第一時間的通報、現場保全、配合勞檢與司法調查,會直接影響後續刑責認定。本案緩刑 2 年的判決,提醒所有負責人:今天簽下的職安檢查表,可能就是日後審判時的關鍵證據。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6 條盤點所有作業類別,建立危害辨識清冊與必要安全設備配置
  • 2高風險作業(高處、密閉空間、化學品、起重、電氣)由合格人員執行並雙重把關
  • 3作業前安全教育、個人防護具配發、機械檢查均留下簽署紀錄與照片證據
  • 4建立事故應變 SOP:立即急救、保全現場、通報勞檢、配合司法調查
  • 5由負責人或廠長定期親自參與職安會議與現場巡查,留下會議紀錄與巡檢表
建議連動檢視職安管理制度高風險作業管控事故應變 SOP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楊月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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