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12-25

○○交通公司員工執行職務肇事,雇主二審被加判連帶賠 15 萬

一句「員工下班後的事跟公司無關」,民法第 188 條執行職務外觀說讓雇主仍要連帶賠。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 · 2024-12-25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案
判決金額
15 萬
律師費
~25 萬
保險自負
~10 萬
HR 工時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件勞動相關侵權行為案件——一位甲○○與某客運公司被列為共同被告——上訴人主張對方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對自己造成人身或人格權侵害,依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賠償。 一審就部分請求予以駁回,上訴人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依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侵權連帶責任)審查,認定原審對雇主責任認定過寬。 113 年 12 月 25 日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5 萬元,及甲○○自 112 年 8 月 26 日起、○○交通公司自 112 年 8 月 29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8%,餘由上訴人負擔。 關鍵在於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採「執行職務外觀說」——只要客觀上與職務相關,雇主就須連帶賠償。雇主即便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選任、監督),仍須先對受害人賠償,事後再向行為人追償。 本案二審加判 15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反映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有上升趨勢。交通運輸、物流、客運等行業的雇主責任風險,遠高於一般辦公型行業。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雇主連帶責任,二審加判 15 萬,重大事故會破百萬

  • 民法第 188 條執行職務外觀說,雇主即便無過失仍連帶賠償
  • 精神慰撫金有上升趨勢,重大事故可破百萬
  • 一審不和解、二審加判,律師費 + 訴訟費翻倍
  • 同類員工事故風險,連鎖賠付
勞資羅盤接手後

駕駛員選任 + 教育訓練 + 雇主責任險 + 事故 24 小時應變一次到位

  • 駕駛員聘任前健康檢查、駕照查核、肇事紀錄調閱
  • 定期職業駕駛人教育訓練、酒測、行車紀錄器抽查
  • 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汽車強制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 事故發生 24 小時內內部調查、與受害人聯繫,及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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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員工個人行為

是民法第 188 條執行職務外觀說,雇主仍要連帶賠償。

不是 15 萬

是精神慰撫金有上升趨勢,重大事故可破百萬。

不是已盡注意義務

是雇主仍要先賠受害人,事後才能向行為人追償。

不是這一位駕駛

是公司若無選任、教育、保險制度,每位駕駛都是潛在訴訟。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駕駛員聘任前是否進行健康檢查、駕照查核、肇事紀錄調閱?
  2. 2是否定期辦理職業駕駛人教育訓練、酒測、行車紀錄器抽查?
  3. 3是否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與汽車強制 +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4. 4事故發生 24 小時內是否啟動內部調查與受害人聯繫?
  5. 5一審階段是否評估和解可行性?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事故二審就被加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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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部分敗訴。原審駁回部分被廢棄,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5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8%。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 188 條、民法第 195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 188 條、民法第 195 條

勞工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台中高分院廢棄原審駁回部分,命被告與交通公司連帶再給付 15 萬元及法定利息。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本案涉及交通運輸公司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或人格權侵害,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實務上交通運輸業常見的雇主侵權責任場景包括:駕駛員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貨運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職場霸凌或言語傷害等。雇主常見錯誤是:以「行為人個人行為」、「非職務範圍」為由主張不負責任,但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採「執行職務外觀說」,只要客觀上與職務相關,雇主就須連帶賠償。本案二審廢棄原審部分駁回的決定,反映原審對雇主責任認定過寬,二審則強化雇主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交通運輸、物流、客運等行業的雇主責任風險,遠高於一般辦公型行業。教訓是:民法第 188 條的雇主連帶責任,是「客觀執行職務」的責任,與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無關。雇主即便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選任、監督),仍須先對受害人賠償,事後再向行為人追償。本案二審加判 15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反映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有上升趨勢。實務上雇主應做的事包括:駕駛員、外勤員工的選任程序留下紀錄、定期教育訓練、酒精測試與健康檢查、購買雇主責任險或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一旦發生事故,雇主應主動與受害人協商,避免訴訟拖至二審才加重賠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交通運輸業駕駛員聘任前進行健康檢查、駕照查核、肇事紀錄調閱
  • 2定期辦理職業駕駛人教育訓練、酒精測試、行車紀錄器抽查,留下書面紀錄
  • 3購買雇主補償責任險、汽車強制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依風險級距調整保額
  • 4發生事故後 24 小時內啟動內部調查、與受害人初步聯繫、避免事態升級
  • 5對員工於職務上侵害他人之爭議,及早評估和解可行性,避免訴訟二審加判
建議連動檢視駕駛員選任與監督雇主責任險投保事故應變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判決日期
2024-12-25
爭議主題
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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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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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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