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均為被告所屬保險業務員,並於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 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實施後,依據同條例第9條規定 選擇適用勞退條例及勞退新制,則被告就原告自100年起至1 10年止之任職期間,應為原告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 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 爭個人專戶),然被告則遲不提繳,經勞保局依照同條例第 49條裁罰後,業經訴願、行政訴訟程序,並經最高行政法院 維持原處分在案,則民事法院應尊重勞保局前開行政處分之 構成要件效力,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補提繳如附表所示勞 工退休金至系爭個人專戶。 ㈡爰依勞退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 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1.被告應分別一次提繳如附表所示 勞工退休金至原告之系爭個人專戶。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民事法院就民事訴訟案件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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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