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4-01-11

勞訴字第280號 侵害著作權等(智財)

一句「他是員工,他做的東西當然是公司的」,可能被著作權法第 11 條預設規則打回原形。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 · 2024-01-1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50 萬
律師費
~25 萬
產品損失
~15 萬
制度重建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件「侵害著作權等(智財)」性質的勞動爭議,走到臺中地院。原告主張其在職期間創作的著作權利受到侵害,或反過來被雇主指控離職時帶走公司著作侵權。 這類案件之所以走到訴訟,多半源於聘僱契約中沒有完整的智財歸屬條款。著作權法第 11 條的預設規則是「受雇人為著作人」,雇主只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仍在勞工身上;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並由勞工同意不行使人格權,後續爭議空間極大。 臺中地院程序事項就點出原告於訴狀送達後變更或追加他訴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實體上最終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勝訴的背後,通常是契約條款齊全、職務範圍清楚、創作時點有版本管理紀錄。對於有開發、設計、行銷產出的公司,這份判決等於提醒:契約條款不寫,下一個案子可能就換你當原告。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契約沒寫智財條款,著作人格權還在勞工身上,公司產品隨時被卡

  • 著作權法第 11 條預設受雇人為著作人,雇主僅有財產權
  • 勞工可主張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
  • 公司對外授權、銷售可能因瑕疵授權鏈被追溯
  • 訴訟舉證職務範圍需花大量時間與律師成本
勞資羅盤接手後

契約智財條款 + 著作登錄 + 離職交接,公司產品授權鏈不再有破口

  • 聘僱契約明訂著作人、財產權、人格權安排
  • 工程師、設計師另簽智財與保密協議
  • 建立公司著作登錄制度,保存創作時點
  • 離職交接清單納入著作交付項目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次勝訴

是契約沒寫清楚的下一個案子,著作人格權還在勞工身上。

不是程式碼

是設計檔、行銷文案、影片素材,每一類都可能單獨爭執。

不是離職員工

是在職員工同時主張著作財產權歸己時,公司產品立刻被卡。

不是內部使用

是公司若對外授權、上架、銷售,瑕疵授權鏈追溯整批產品。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聘僱契約是否明訂職務上著作之著作人為雇主、財產權歸雇主、勞工同意不行使人格權?
  2. 2工程師、設計師、行銷企劃是否另簽智財與保密協議?
  3. 3是否有公司著作登錄制度(版本管理、提交紀錄)?
  4. 4離職交接清單是否包含著作交付項目?
  5. 5第三方授權素材是否有授權清冊?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智財條款補進契約範本。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著作權法第 11 條(職務上著作歸屬)、民法相關契約規定

臺中地院駁回勞工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案件涉及著作權侵害與勞動關係交錯之智財型勞動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勝訴,案由為「侵害著作權等(智財)」,屬於勞動關係下的智財爭議,常見情境包括:勞工主張其在職期間創作的著作(程式、設計、文案)權利歸屬自己、雇主未經授權使用;或勞工被指控離職時帶走公司著作侵權,反訴主張雇主未經授權使用其原創著作。法院駁回原告請求,顯示雇主在著作權歸屬、職務上著作的範圍、聘僱契約智財條款上處理得當。但這類案件之所以走到訴訟,多半源於雇主未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歸雇主所有」,導致著作權法第 11 條「以受雇人為著作人」的預設規則被觸發,後續才需要花大量時間舉證職務範圍。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職務上著作的權利歸屬與爭議應對,常見地雷反而是契約條款不夠周延。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 2 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這代表預設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仍在勞工身上,雇主只享有著作財產權。許多公司直到訴訟才發現契約沒寫清楚,或寫了但未涵蓋工作時間外完成、與職務相關的著作。建議所有有開發、設計、行銷文案產出的公司,都應在聘僱契約中明訂智財歸屬條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聘僱契約加入完整智財條款:職務上著作之著作人為雇主、著作財產權歸雇主、勞工同意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2對工程師、設計師、行銷企劃等職位,另簽智財與保密協議,明列職務範圍與相關著作定義。
  • 3建立公司著作登錄制度(程式碼提交紀錄、設計檔案版本管理),保存創作時點與職務範圍證據。
  • 4離職交接清單納入「著作交付」項目,要求勞工確認所有職務上著作已交付且不留存。
  • 5使用第三方授權素材(字型、圖庫、開源套件)建立授權清冊,避免員工誤用造成公司侵權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智財條款契約範本職務著作登錄制度離職著作交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