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TCDM· 2025-05-15

勞安簡字第2號 過失致死等

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2
#加班費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TCDM
字號
114 年度 勞安簡字第 2
日期
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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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陳文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 調字第1518號調解筆錄內容所載,向陳欣妤支付損害賠償金。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應有 防止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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