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5-28

士林地院確認非僱傭關係案,勞工全敗訴,雇主守住承攬/委任安排

一句「我們是承攬不是僱傭」,若日久要求打卡、開週會、配 email,可能被法院實質認定為僱傭關係。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9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 · 2025-05-28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00–500 萬(依承攬人數與年數)
單人補繳估算
~30–80 萬
集體乘以人數
~100–400 萬
律師費
約 30 萬
勞動部裁罰
2–100 萬
勞保補費
依規模累計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工作者向士林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實質上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委任,請求確認僱傭、給付薪資並聲請假執行。 士林地院於 114 年 5 月 28 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勝訴關鍵可推論為:被告(雇主)能舉證該工作型態確實不具備勞動契約的三大從屬性特徵——人格從屬性(接受指揮監督、考勤、服從義務)、經濟從屬性(為他人事業勞動、固定報酬、不分擔營運風險)、組織從屬性(編入組織體系、配發名片、出席會議)。法院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對「勞動契約」的實質認定,最終確認雙方不存在僱傭關係。 本案是非典型工作關係(承攬、委任、業務合作、平台外送等)合法性管理的反向教材——很多公司一開始簽承攬契約,但日久管理鬆懈,要求對方打卡、開週會、配發公司 email,結果在法院被認定為實質僱傭。雇主能勝訴的關鍵,就是「持續維持非僱傭工作型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承攬合約日久變實質僱傭,補資遣費+勞退+特休等多項,集體追溯破百萬

  • 一旦被認定實質僱傭,補資遣費、勞退、特休、加班費等多項全包
  • 集體承攬對象跟進主張,金額放大乘以人數
  • 勞動部裁罰、勞檢追查、勞保補費三線同步
  • 訴訟雖小但每位承攬人請求都要單獨應訴
  • 長期合作對象主張「實質僱傭」回頭計算多年補繳
勞資羅盤接手後

承攬/委任契約對象不打卡、不固定報酬、不配 email,三大從屬性持續避開

  • 承攬/委任對象不要求打卡、不限定工作時間地點、不納入考勤系統
  • 報酬以件計酬或專案計酬為主,避免固定月薪、避免年終休假
  • 不配發公司 email、名片、識別證,避免出現在組織圖
  • 允許對方同時承接其他客戶,不要求專屬性或競業禁止
  • HR 與法務每半年檢視非典型契約對象的實際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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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契約名稱寫了什麼

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採實質認定,三大從屬性才是關鍵。

不是這位承攬對象

是公司所有承攬/委任對象都會被回頭檢視從屬性。

不是「我們有簽承攬」

是管理鬆懈日久要求打卡、開週會、配 email 就會翻盤。

不是這次贏訴

是若管理方式逐漸僱傭化,下一案就會被認定為勞動契約。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所有承攬/委任對象是否都不打卡、不限定工作時間地點?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所有非典型契約對象與其報酬計算方式?
  3. 3報酬是否以件計酬或專案計酬為主,避免固定月薪?
  4. 4是否不配發公司 email、名片、識別證給承攬/委任對象?
  5. 5HR 與法務是否定期檢視非典型契約對象的實際工作型態?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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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2 條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士林地院認定不成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在勞動契約定性、終止程序或勞務契約類型上守住法院檢驗,最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常見地雷反而是:勞基法第 2 條第 6 款對「勞動契約」的定義採實質認定,即便契約名稱為「承攬」、「委任」、「業務合作」,只要實質上具有人格從屬性(接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性(為他人事業勞動)、組織從屬性(納入他人組織體系),法院仍可認定為勞動契約。本案勞工敗訴,可合理推論為其工作型態確實不具備上述從屬性特徵(如:自由決定工作時間、不受指揮監督、可同時為多家服務、自負盈虧)。雇主應持續維持這種「實質非僱傭」的工作型態,不要事後因管理便利而加上打卡、固定工時、KPI 考核,否則下一個案件可能就翻盤。

雇主該學到什麼

非典型工作關係(承攬、委任、業務合作、平台外送等)的合法性,靠的是「實質做對了什麼」,不是「契約名稱寫了什麼」。本案雇主能讓法院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背後應是工作型態確實符合非僱傭特徵。教訓是:要維持非僱傭關係,必須持續避開三大從屬性指標——人格從屬(指揮監督、考勤、服從義務)、經濟從屬(固定報酬、不分擔營運風險)、組織從屬(編入組織、配發名片、出席會議)。常見的翻車情境是:一開始簽承攬契約,但日久管理鬆懈,要求對方打卡、開週會、配發公司 email,結果在法院被認定為實質僱傭。本案是值得參考的反向教材,提醒雇主非典型關係的維護是持續性工作。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承攬/委任契約對象不要求打卡、不限定工作時間地點、不納入考勤系統
  • 2報酬以件計酬或專案計酬為主,避免採固定月薪、避免提供福利如年終、休假
  • 3不配發公司 email、名片、識別證,避免在組織圖上出現該對象
  • 4允許對方同時承接其他客戶業務,不要求專屬性或競業禁止
  • 5定期由 HR 與法務檢視非典型契約對象的實際工作型態,避免管理鬆懈導致從屬性出現
建議連動檢視非典型勞動關係管理承攬/委任契約實質審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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