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1-22

員工提前離職,公司靠訓練合約一次追回 41.5 萬受訓費用

一句「離職要還培訓費」,沒寫具體協議就是空話,根本告不下去。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25號 返還受訓費用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資遣勞基法第15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 · 2024-11-22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
培訓費用追償失敗
約 41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訴訟費
約 5 萬
HR/法務工時
約 10 萬
其他無協議風險
約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家公司多年前送員工接受高成本的專業技術培訓——可能是外訓、出國受訓、考取昂貴證照。出訓前,公司與員工簽署了「訓練費用返還協議書」,明確記載:培訓項目、實際費用單據、最低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公式。員工在簽署協議後接受了培訓。 然而員工在最低服務年限尚未屆滿前自請離職。公司依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與當年簽署的訓練合約,向士林地院起訴請求返還受訓費用。 進到法庭,爭點是兩件事:第一,訓練合約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專業技術培訓、合理補償、必要且合理的服務年限);第二,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培訓費用範圍、按比例扣減公式)。公司端拿出來的是:培訓課程名稱、外訓機構、費用單據(學費、機票、住宿、教材)、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按比例返還計算式。員工方則對部分費用範圍提出異議。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415,322 元及自 113 年 6 月 27 日起按年息 5% 計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主要由被告負擔。本案是雇主在訓練費用返還訴訟中的乾淨勝訴範例。能追回 41.5 萬,背後是當年簽協議時的每個細節:費用具體化、單據完整、服務年限合理、按比例扣減公式清楚。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訓練合約寫不清楚,員工提前離職培訓投資全部打水漂

  • 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要件不符,法院認定協議無效,全額拿不回
  • 培訓費用單據不全,舉證範圍被限縮
  • 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不對稱,被認定不合理而部分無效
  • 律師費、訴訟費花了,培訓投資仍無法追回
勞資羅盤接手後

建立標準訓練合約 + 費用單據歸檔 + 按比例扣減公式,本案 41.5 萬就是模板

  • 「培訓費用返還協議書」標準範本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三要件
  • 協議書載明課程、機構、費用單據、服務年限、按比例扣減公式
  • 培訓費用單據(學費、機票、住宿、教材)保存完整並編碼歸檔
  • 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呈合理對價(每 10 萬綁 1 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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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契約寫一句就行

是必須具體列課程、費用、年限、按比例扣減公式才符合第 15 條之 1。

不是要全額還

是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要呈合理對價,否則被認定不合理。

不是事後補簽

是必須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事後補簽法院多認違反任意性。

不是 41.5 萬

是公司送員工出訓的投資沒做協議都會打水漂。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標準「培訓費用返還協議書」範本符合勞基法第 15 條之 1?
  2. 2協議書是否載明課程名稱、機構、費用單據、服務年限、按比例公式?
  3. 3培訓費用單據是否保存完整並編碼歸檔?
  4. 4服務年限是否與培訓費用呈合理對價(每 10 萬綁 1 年原則)?
  5. 5訓練合約是否在訓練開始前簽署完成?

任一題不確定,公司送員工出訓的錢都可能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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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雇主請求離職員工返還受訓費用案件,法院判命員工返還415,322元,雇主大致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大致勝訴。判命員工返還受訓費用415,322元本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主要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作為原告勝訴,代表已正確處理「受訓費用返還約定」的關鍵要件。依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與實務見解,雇主請求返還受訓費用須具備:(1) 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2) 書面訂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且具合理性,(3) 提供必要培訓費用、人力資源相當之代價,(4) 服務年限與培訓投入呈合理對價關係。本案雇主能取得41萬餘元判決,顯示培訓事實、費用單據、服務年限約定都備齊。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勞動契約僅寫「離職須返還培訓費用」一句帶過,未具體載明培訓項目、金額、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計算公式,這樣的約定在勞基法第15條之1施行後常被法院認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培訓費用返還約定,是良好範例。值得學的是:勞基法第15條之1對最低服務年限有明確要件——必須是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或為使其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提供合理補償,且年限應依培訓費用、培訓期間、勞工貢獻等綜合判斷其合理性。雇主應建立「培訓費用協議書」標準範本:詳列課程名稱、外訓機構、費用單據、最低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公式(例如每滿一個月遞減服務年限與返還金額),並在勞工出國或受訓前簽署。一旦員工提前離職,依約以未滿服務年限比例請求返還,舉證明確、勝訴率高。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訂定「培訓費用返還協議書」標準範本,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要件
  • 2協議書詳列:課程名稱、培訓機構、實際費用、單據編號、最低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公式
  • 3培訓費用單據(學費、機票、住宿、教材)保存完整並編碼歸檔
  • 4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呈合理對價,例如每10萬元培訓費綁1年,不要過長
  • 5勞工離職時依約計算返還金額,先寄發存證信函再提告,留下協商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培訓費用協議書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2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4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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