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大致勝訴。判命員工返還受訓費用415,322元本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主要由被告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請求離職員工返還受訓費用案件,法院判命員工返還415,322元,雇主大致勝訴。
本案雇主作為原告勝訴,代表已正確處理「受訓費用返還約定」的關鍵要件。依勞基法第15條之1(最低服務年限)與實務見解,雇主請求返還受訓費用須具備:(1) 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2) 書面訂有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且具合理性,(3) 提供必要培訓費用、人力資源相當之代價,(4) 服務年限與培訓投入呈合理對價關係。本案雇主能取得41萬餘元判決,顯示培訓事實、費用單據、服務年限約定都備齊。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勞動契約僅寫「離職須返還培訓費用」一句帶過,未具體載明培訓項目、金額、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計算公式,這樣的約定在勞基法第15條之1施行後常被法院認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培訓費用返還約定,是良好範例。值得學的是:勞基法第15條之1對最低服務年限有明確要件——必須是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費用、或為使其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提供合理補償,且年限應依培訓費用、培訓期間、勞工貢獻等綜合判斷其合理性。雇主應建立「培訓費用協議書」標準範本:詳列課程名稱、外訓機構、費用單據、最低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公式(例如每滿一個月遞減服務年限與返還金額),並在勞工出國或受訓前簽署。一旦員工提前離職,依約以未滿服務年限比例請求返還,舉證明確、勝訴率高。
- 1訂定「培訓費用返還協議書」標準範本,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要件
- 2協議書詳列:課程名稱、培訓機構、實際費用、單據編號、最低服務年限、按比例返還公式
- 3培訓費用單據(學費、機票、住宿、教材)保存完整並編碼歸檔
- 4服務年限與培訓費用呈合理對價,例如每10萬元培訓費綁1年,不要過長
- 5勞工離職時依約計算返還金額,先寄發存證信函再提告,留下協商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
- 判決日期
- 2024-11-22
- 爭議主題
- 資遣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