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4-05-06

勞訴字第46號 職業災害補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日期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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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班傑琳Hernandez Evangeline De Guzman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張蜀玫 張寶妮 涂頤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品管人員,111年 5月24日晚間8時許,原告騎乘腳踏車下班途中與小客車發生 碰撞事故,受有下背部及骨盆挫傷、左側坐骨神經痛、左大 腿挫傷、左手挫傷、腰椎間盤突出、肩頸部肌肉筋膜扭拉傷 、下肢急性淋巴腺炎、下肢靜脈炎及血栓靜脈炎、下肢未明 示深部靜脈急性栓塞及血栓、左下肢深層靜脈栓塞、左髂靜 脈全阻塞等傷害,之後原告陸續回診接受治療,但恢復情況 不理想,左下肢血栓之情況愈加嚴重,112年3月16日回診時 ,醫囑建議原告不宜長時間久坐、久站,建議原告繼續休養 至少3個月,原告雖於112年4月19日、21日接受導管血栓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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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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