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2025-01-21

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日期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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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2,17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萬2,177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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