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5-04-15

勞訴字第141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日期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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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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