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PCDM· 2024-03-20

勞安訴字第2號 過失致死等

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2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40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PCDM
字號
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2
日期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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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陳政鴻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政鴻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僱用林宗曄擔任臨時工,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雇主,林宗曄則係同法 第2條第2款所稱之勞工。緣陳政鴻承攬清森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清森公司)向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悅公 司)所承攬「順天淳美術冷氣租賃工程」之冷氣安裝工程後 ,指示林宗曄於110年4月30日上午,前往新北市○○區○○○街0 0號(下稱本案地點)施工,其應注意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即雇主對於電氣 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 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為 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 路上,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及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 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 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而依當時情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陳政鴻竟疏未注意,未能確實依 前揭職業安全衛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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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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