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11年10月6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 任廚師。被上訴人怠於廚師專用廁所(下稱系爭廁所)裝設 防滑墊,導致上訴人於111年10月23日上午10時許因廁所內 積水滑倒,受有右前臂切割傷併尺側伸腕肌、伸小指肌及二 到四指伸指肌肌腱斷裂、右側後大腿撕裂傷等傷害(下稱系 爭傷害),致右掌無力合併麻痺,再於111年12月11日住院 ,並於翌日接受右前臂探查併肌腱轉位術,於111年12月16 日離院。上訴人因遭受前開職業災害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 下同)47,178元,且於111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3月31日無 法工作,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 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醫療費用補償47,178元及工資 補償19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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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