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8-07

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日期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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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自110年10月左右開始受僱於被告早餐店,約 定工作時間為早上6 點至10點,每月工資新台幣(下同)1 萬7,000 元,於111 年2月24日上午5 時45分在上班途中, 經義華路、陽明路交岔路口時發生車禍,致受左膝脛骨平台 骨折、左腕遠端橈骨骨折、右肩鎖骨骨折、右膝挫傷之傷害 ,經住院、開刀,至今仍在復健、休養,此屬通勤車禍之職 業災害所致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補償給付醫 療費用8 萬9,154 元(42,729+30,600+10,500+5,325 =89,1 54)、40個月工資68萬元(17,000×40 =680,000 )、勞工 保險局職災傷病理賠金額26萬8,334 元、40個月勞健保費及 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金額7 萬5,120 元、準備訴訟資料(含 計程車費)支出費用2,834元,合計得請求給付111萬5,442 元,扣除被告早餐店已給付之補償費5萬8,000 元,故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5萬7,4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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