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3-15

勞簡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3
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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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32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6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4,5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60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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