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法院判命被告連帶給付 108 萬 8,000 元,自 114 年 2 月 20 日(蔡)、114 年 3 月 3 日(林)起加計年息 5%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求雇主與相關人連帶損害賠償,法院命被告連帶給付 108 萬 8,000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本案以雇主應給付逾 100 萬元職災賠償結案,反映職業災害事件處理上常見的多重失誤。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無過失補償責任,須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等。從判決主文與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民法第 71、153、271、736 條)可推論,本案可能涉及: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導致勞保給付不足,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須補足差額;事前可能有和解或拋棄請求權之約定,但因違反強行規定(民法第 71 條)而無效;以及多人連帶責任的認定。雇主在職災發生後若以「和解書」或「拋棄書」企圖封閉日後請求,常因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強制性而被認定無效,反而擴大訴訟標的。
職業災害是雇主成本最高、最難善後的風險。本案 108.8 萬元賠償與雙重利息起算日,揭示三個重點:第一,勞保投保薪資必須以「實際工資」覈實申報,低報差額將由雇主自行負擔;第二,職災後簽署的和解書若拋棄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權利,多被法院認定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第三,民法第 271、736 條的連帶債務與和解效力,意味著一旦多名負責人或關係人被列為被告,個人財產也可能被追償。雇主應建立職災處理 SOP:事故發生立即通報、保留現場證據、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理通報、原領工資補償按月給付、醫療費用核實墊付;若要和解,應由律師擬定不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最低給付之條款。
- 1每月確認所有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相符,調薪後立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申報調整。
- 2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處理 SOP: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保全現場、醫療費用先行墊付。
- 3依勞基法第 59 條按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留存銀行匯款紀錄與員工簽收單。
- 4職災和解書由律師審閱,明確標示符合勞基法第 59 條最低補償,避免拋棄條款被認定無效。
- 5為高風險作業(駕駛、機械操作、高處作業)加保雇主責任險與團體傷害險,分散賠償風險。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 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案號
-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
- 判決日期
- 2025-05-16
- 爭議主題
-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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