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16

職災連帶賠 108.8 萬:勞保高薪低報 + 和解書無效的雙重代價

一句「我們已經簽和解書了」,可能因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強行規定整份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28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71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 · 2025-05-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50 萬
判決金額
1,088,000
訴訟費負擔
3/10
律師費估算
~40 萬
勞保補繳與罰鍰
~2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起職業災害事件,勞工把被告蔡清強、林佳錞與雇主一同列為連帶債務人,主張依勞基法第 59 條職災補償與民法侵權求償。 從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民法第 71、153、271、736 條)拼湊事實:本案可能涉及兩項雇主錯誤——第一,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導致勞保給付不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雇主須補足差額;第二,職災後可能曾簽署和解書或拋棄請求權之約定,但因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強制性(民法第 71 條),被認定無效。 判決重重落下:第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108 萬 8,000 元;第二,被告蔡清強自 114 年 2 月 20 日起、被告林佳錞自 114 年 3 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息;第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第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 108.8 萬元的連帶責任,加上雙重利息起算日(不同被告不同收受日),加上民法第 271、736 條的連帶債務效力——意味著一旦多名負責人或關係人被列為被告,個人財產也可能被執行追償。職災事件處理不當的代價遠超過判決金額本身:高薪低報補繳、和解書失效、連帶責任,三件事疊加。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勞保低報 + 和解書無效 + 連帶責任三件事疊加,雇主賠 108 萬只是起點

  • 判決金額 108.8 萬元 + 自不同被告收受日起年息 5% 利息
  • 訴訟費用 3 成由被告負擔,律師費另計 30–50 萬
  • 個人負責人被列為連帶被告,個人財產暴露於執行
  • 勞保高薪低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另須補繳並罰鍰
  • 勞檢介入後可命停工,影響營運與後續招標
勞資羅盤接手後

勞保覈實申報 + 職災 SOP + 和解書律師審閱 + 雇主責任險,從源頭擋掉 108 萬

  • 每月確認所有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相符,調薪即時申報
  • 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通報 + 現場封存 + 證人筆錄 + 醫療墊付 SOP
  • 依勞基法第 59 條按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留存匯款與簽收
  • 職災和解書由律師審閱,標示符合最低補償,避免拋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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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和解就結案

是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強行規定的拋棄條款,法院認定無效。

不是勞保給付

是高薪低報的差額部分,由雇主自行負擔到補滿。

不是公司賠

是負責人個人也被列共同被告,個人財產暴露於連帶執行。

不是這 108 萬

是訴訟費用 3 成 + 律師費 + 雙重起算利息 + 後續勞檢罰鍰。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每月確認所有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相符?
  2. 2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是否有通報 + 現場封存 + 醫療墊付 SOP?
  3. 3依勞基法第 59 條原領工資補償,是否按月給付並留存簽收單?
  4. 4職災和解書是否由律師審閱、明確標示符合最低補償?
  5. 5高風險作業是否加保雇主責任險與團體傷害險?

任一題答不確定,職災處理 SOP 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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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59 條(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求雇主與相關人連帶損害賠償,法院命被告連帶給付 108 萬 8,000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被告連帶給付 108 萬 8,000 元,自 114 年 2 月 20 日(蔡)、114 年 3 月 3 日(林)起加計年息 5%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以雇主應給付逾 100 萬元職災賠償結案,反映職業災害事件處理上常見的多重失誤。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對職災勞工負無過失補償責任,須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補償等。從判決主文與援引法條(勞基法第 59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民法第 71、153、271、736 條)可推論,本案可能涉及: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導致勞保給付不足,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須補足差額;事前可能有和解或拋棄請求權之約定,但因違反強行規定(民法第 71 條)而無效;以及多人連帶責任的認定。雇主在職災發生後若以「和解書」或「拋棄書」企圖封閉日後請求,常因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強制性而被認定無效,反而擴大訴訟標的。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災害是雇主成本最高、最難善後的風險。本案 108.8 萬元賠償與雙重利息起算日,揭示三個重點:第一,勞保投保薪資必須以「實際工資」覈實申報,低報差額將由雇主自行負擔;第二,職災後簽署的和解書若拋棄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權利,多被法院認定違反強行規定而無效;第三,民法第 271、736 條的連帶債務與和解效力,意味著一旦多名負責人或關係人被列為被告,個人財產也可能被追償。雇主應建立職災處理 SOP:事故發生立即通報、保留現場證據、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處理通報、原領工資補償按月給付、醫療費用核實墊付;若要和解,應由律師擬定不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最低給付之條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每月確認所有員工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相符,調薪後立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申報調整。
  • 2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處理 SOP: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保全現場、醫療費用先行墊付。
  • 3依勞基法第 59 條按月給付原領工資補償,留存銀行匯款紀錄與員工簽收單。
  • 4職災和解書由律師審閱,明確標示符合勞基法第 59 條最低補償,避免拋棄條款被認定無效。
  • 5為高風險作業(駕駛、機械操作、高處作業)加保雇主責任險與團體傷害險,分散賠償風險。
建議連動檢視勞保投保薪資申報職災通報與補償 SOP職災和解書審閱機制雇主責任險投保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萬8,000元,及被告蔡清強自民國 114年2月20日起、被告林佳錞自民國114年3月3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7萬元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08萬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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