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16

雇主從薪資扣 1.8 萬「代墊款」,被法院判全額補付加利息

一句「上次代墊那筆從薪水扣掉了」,可能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19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9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 · 2025-06-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 萬
判決金額
19,615
訴訟費負擔
1,500
律師費估算
~8 萬
勞檢罰鍰風險
2–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某月領薪資時,發現帳戶入帳金額少了一塊。HR 一句「上次代墊那筆已經從薪水扣掉了」,他當下沒有同意。 他主張:依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要從薪資中扣款,必須有書面合意或法定依據。代墊款、損害賠償、預支——這些名目都不能在沒有書面授權下從工資扣抵。他把雇主告上法院,走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攤開薪資明細表,沒看到扣項依據;沒有書面同意書、沒有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沒有員工事前同意的書面紀錄。雇主主張「代墊款應扣抵」,但缺乏法律依據。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9,615 元,其中 18,142 元自 114 年 3 月 29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按年息 5% 計算利息。 1.8 萬元薪資扣款的爭議,最終雇主先全額補付,再去思考代墊款怎麼另行追償。對 HR 而言,這是「工資全額給付」這條紅線最直接的教材——任何扣款都要走獨立的書面同意流程,不能在發薪日當天直接扣完了事。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想用薪資扣抵省一筆代墊款,最後賠了本金 + 利息 + 訴訟費

  • 本金 19,615 元全額補付,其中 18,142 元加計年息 5%
  • 訴訟費 1,500 元由雇主負擔,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再加計年息 5%
  • 代墊款雇主仍可另行追償,但要另案處理增加成本
  • 同模式員工只要再有人提告,全公司扣款習慣會一次被翻
  • 勞檢介入時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100 萬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所有扣抵走「書面同意 + 分項標示」雙軌,工資全額給付不再被質疑

  • 建立薪資扣款 SOP,除法定扣繳外,所有扣抵需員工事前書面同意
  • 薪資明細將「本薪、加給、扣款、實領」分列清楚,員工月月簽收
  • 代墊款、損害賠償爭議,先全額給付當月薪資、再另案協商分期
  • 每季 HR 抽查 2–3 位員工薪資明細,由主管覆核扣項依據合法性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1.8 萬

是公司每月所有扣抵都可能比照本案被認定無效,連鎖補付風險。

不是代墊款

是沒有書面同意的任何扣抵(罰款、損害、預支)都被視為違法扣款。

不是小額

是 1.8 萬本金 + 自起訴日年息 5% + 訴訟費 + 律師費,加總翻好幾倍。

不是個案

是 HR 流程上的薪資扣款習慣,全公司員工都可能複製本案模式提告。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每筆從薪資中扣抵的項目,是否都有員工事前書面同意書?
  2. 2薪資明細是否將「本薪、加給、扣款、實領」分列清楚,並由員工簽收?
  3. 3代墊款、損害賠償爭議,是否先全額給付薪資、再另行協商?
  4. 4離職結算是否將「最後薪資」與「爭議款項」分開處理?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筆扣抵項目的書面同意書與計算依據?

任一題答不確定,薪資扣款 SOP 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2 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勞工以小額訴訟程序請求雇主給付遭扣押的薪資差額,法院判命雇主給付新臺幣 19,615 元並附加法定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薪資 19,615 元、其中 18,142 元自 114 年 3 月 29 日起加計年息 5%,並負擔訴訟費用 1,500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判決主文觀察,本案爭點圍繞在「薪資是否依法足額給付」及「扣款是否具備合法依據」。雇主在工資結算時,可能將某些扣款項目(例如代墊款、預支、賠償、損害扣抵或其他名目)直接從應領薪資中扣除,導致實際入帳金額低於應給付金額。依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任意扣抵;如要從工資中扣抵,必須有書面合意或法定依據(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勞健保自付額、所得稅扣繳等)。本案進入小額訴訟並由勞工取得勝訴,反映雇主在扣款時可能缺乏明確的書面授權或法律依據,亦未在薪資明細上清楚揭露扣項計算方式,最終由法院認定雇主仍負給付義務。

雇主該學到什麼

工資全額給付原則是勞動檢查與訴訟中最常被忽略的基本義務。雇主常見的迷思是:只要員工口頭同意,或在離職時「結算扣抵」,就能合法從薪資中扣除損失或代墊款。但實務上,未經書面合意、未具體載明扣抵項目與金額的扣款,多會被法院認定無效,雇主仍需先全額給付,再循民事程序另行追償。此外,金額雖小(不到 2 萬元),但一旦進入小額訴訟,雇主仍須負擔律師費、出庭時間與訴訟費用,整體成本遠高於原本爭執金額。建議雇主把「工資全額給付」列為發薪流程的紅線,任何扣抵都要走獨立的書面同意流程,並在薪資單上分項標示,避免因小額爭議拖入訴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薪資扣款 SOP:除法定扣繳外,所有扣抵項目須有員工事前書面同意書,逐筆載明金額、原因與起算月份。
  • 2薪資明細上將「本薪、加給、扣款、實領」分列清楚,並讓員工簽收或以系統留下電子簽核紀錄。
  • 3員工有代墊款或損害賠償爭議時,先足額給付當月工資,再另行協商分期清償或循法律程序求償。
  • 4離職結算時,將最後一期薪資與資遣費分開計算,避免將爭議款項與工資混為一談。
  • 5每季抽查 2-3 位員工薪資明細,由 HR 主管覆核扣項依據是否合法、單據是否完備。
建議連動檢視薪資扣款政策發薪流程 SOP薪資明細表設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15元,及其中新臺幣18,142元自 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5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61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