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2-26

勞訴字第42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日期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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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89萬0,53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0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1,889萬0,538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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