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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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員工績效不佳,我們想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他,需要準備什麼?
「不能勝任工作」是最高敗訴率的資遣事由,受「最後手段性原則」拘束。沒有 PIP(績效改善計畫)紀錄、沒給改善機會、沒嘗試調職,幾乎都會被判解雇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職業災害·高風險Q:員工職災休養中,公司可以資遣他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明文: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除非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簽定期契約嗎?什麼情況可以?
原則上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四類才能簽定期。寫錯就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後續解雇、資遣費全部按不定期算。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營業緊縮要資遣一批人,要走什麼程序?
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業務緊縮」資遣,必須:實質業務縮減(不能只是預測)、依年資與職務做客觀篩選、依年資發預告工資與資遣費、通報主管機關、不可違反第 13 條禁止解雇期間。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把人資遣嗎?真的不用付資遣費?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所以也沒有「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這條後門。試用期勞工一樣受勞基法保護,雇主想終止契約還是要對應到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否則一樣是違法解雇。差別只在於「不適任」的舉證門檻比正式員工低一點,但不能歸零。標準做法是:試用期合約寫清楚評核標準與 KPI、保留每次面談與評核紀錄、發現不適任時先以書面回饋並給予合理改善機會,最後仍未通過再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並依年資(即使只有 1 個月)支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用一句「試用期不過」打發人,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後要回復僱傭、補發工資的成本,遠高於老老實實做完文件。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公司要歇業或裁撤某個部門,合法的資遣流程怎麼走?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 款「歇業或轉讓」、第 2 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或第 4 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資遣,是中小企業最常引用、也最常被法院打為虛偽的事由。合法流程的核心是「事由要真、文件要齊、安置要試」:先以董事會 / 股東會決議文件化歇業或裁撤決定、附財報或業務數據佐證業務緊縮的客觀性、檢視關係企業有無其他職缺以善盡安置義務、再依年資給預告期與資遣費、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資遣通報(離職日前 10 日)、最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一次資遣達到大量解僱門檻(單一事業單位 60 日內裁員 10 人以上等),還要另外跑《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60 日協商程序,不能合併進一般資遣。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員工請病假、或是職災還在醫療中,可以資遣他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產假)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職業災害),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職災醫療期間是「絕對不能資遣」(除非天災並經核定);普通病假則沒有第 13 條的絕對保護,但若以「請病假」本身作為資遣理由,幾乎一律被認定違法解雇——除非員工長期請假、客觀上已不能履行勞務,且雇主仍須走 PIP 與調職評估流程。妊娠期間以分娩、流產為由解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也是絕對無效。實務最常見的雷:員工請完職災假回來,雇主馬上以「不能勝任」資遣 → 法院通常認定為實質性的職災期間解雇,全部翻盤。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工作規則·高風險Q:工作規則中的懲戒條款怎麼寫才有效?哪些寫法會被法院打掉?
懲戒條款要過三道門:合法(不違反勞基法第 71 條與強制規定)、合理(罰則跟行為的嚴重度成比例)、明確(行為要件具體可預測)。常被打掉的是「概括條款」(例如「其他違反公司利益之行為」)、罰則過重(小錯就解雇)、與第 12 條法定事由衝突。寫得有效的關鍵在於:分級懲戒(口頭→書面→記過→解雇)、明列具體行為、保留正當程序(先給陳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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