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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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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1 號勞訴字第1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 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參萬陸仟肆 佰捌拾元、壹拾伍萬參仟玖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拾壹萬參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 四日起,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 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壹元自 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 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苗栗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提繳至 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各以如附表 一「應給付金額」欄、「應補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徐朝鐘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孟儒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71年9月14日經台灣省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自96年5月31日起更名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水公司)聘用,並於台水公司北區工程處任職 ,負責自來水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嗣於79年4月16日 至被上訴人擔任約聘工程司。上訴人於108年間申請自願退 休,經台水公司以108年4月18日函(下稱108年4月18日函)核 定於108年6月29日退休,上訴人退休時擔任被上訴人第一課 約聘人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97 號勞小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5,3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84條 - 高雄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並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原告。」(本院卷第8頁), 嗣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5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338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前後擔任客服電銷、 客服經辦,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工資(下稱系爭 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153,94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438,21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209,25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31,212元至原告甲○○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83,923元至原告丙○○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37,055元至原告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七、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原告丙○○負擔百分之九、原告戊○○負擔百分之三十二。 本判決第一項、第四項部分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15 3,940元、新台幣31,212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二項、第五項部分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分別以新台幣43 8,211元、新台幣83,923元為原告丙○○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本判決第三項、第六項部分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1 號勞訴字第17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 ,其餘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自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柒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離職原因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 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2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5,34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9,2 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8,15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8,15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 決要旨參照)。原告主張原受僱於被告擔任財稅專員,被告 於民國112 年8 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 款事由於同年月30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然於法 不合,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乙節,則經被告以 伊解僱並無違法一情為辯,是兩造間是否仍存有僱傭關係當 有爭執,而此不安之狀態,得由原告以對被告為確認判決除 去之,堪謂其提起本件訴訟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先 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 同意者,或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院·2025-04-29·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勁麟,嗣於本院審理中變 更為余政憲,並據余政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卷附被 上訴人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公告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263-264、267-268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 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15 號勞上字第115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5-04-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參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6條 - 士林地院·2025-04-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孔繁榕、林偉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 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外場領 檯,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0,277元,約定工作地點 為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之屯京拉麵台中三井店(下稱 台中三井店)。詎上訴人於112年8月初通知被上訴人,欲將 台中三井店之全體員工,調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屯京拉 麵台中LaLaport店(下稱台中LaLaport店)任職(下稱系爭 調動)。惟系爭調動已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且被上訴人經 調動後,將受有通勤時間增加、通勤交通安全風險增高、家 庭生活開銷增大、上訴人自113年起不再提供租屋津貼等不 利益狀況,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通勤時間及成本增加等情,亦 未提供適當補償及必要協助,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0條之1規定。 ㈡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之107年5月起,即有短少提繳勞 工退休金之情事,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6條、第14條規定。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兩造依如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一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如附表二本院認定總額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5-04-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號勞簡字第14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陸元。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零貳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SCDV·2025-04-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 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 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3條 - 臺北地院·2025-04-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4 號勞訴字第38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捌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柒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勞上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工資、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逾如附表「 本院之判斷」欄編號1至3所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同欄編號1至3所 示金額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除確定部分外)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各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本院之判斷」欄編號4至10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同欄編號4至10所示金額至被上訴人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上訴人其餘擴張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 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 訴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四項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各以附表「本院之判斷 」欄所示金額為被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1條勞基法第13條 - 新北地院·2025-04-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2 號勞訴字第20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5-04-2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依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 例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士林地院·2025-04-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8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239,701元、 新臺幣6,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4-21·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周雪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擔任廚房火鍋食材料理工作(下稱系爭勞動契約)。上 訴人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健保,遲至110年11月22日始投 保就業保險。上訴人前開行為違反勞工法令,經被上訴人於 111年6月22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於109年2月1日前 每月休2日,隔週之週一休息;自109年2月1日後,每月休4 日,每週週一休息,未曾休過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 - 臺北地院·2025-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8 號勞訴字第1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條 - 嘉義地院·2025-04-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新北地院·2025-04-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3 號勞簡字第9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