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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6 號勞簡字第9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3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6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3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85 號勞訴字第3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十四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仟 玖佰零壹元、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黃裕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曾因勞資爭議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經本院1 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成立調解,兩造間調解筆錄第3條約 定「聲請人(即本件被告)於收到第1項支票後,聲請人同 意不得再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向相對人(即 本件原告)或法院、行政機關主張任何法律上權利【包括民 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含行政檢舉)】,聲請人(即本件被 告)如有違反,願無條件給付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相 對人(即本件原告),如致相對人(即本件原告)受有損害 ,相對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律師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之全部支出)」(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3條約定),詎 被告竟於112年5月2日在與訴外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磐鈦公司)間之臺灣屏東地方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 臺幣1萬8450元、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5萬2056元本息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351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31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10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1,3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31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肉品處理人員, 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下稱系爭契約)。伊於 同年4月1日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為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 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斷右側手部(下稱系爭 事故),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中指近 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指掌關節 慢性沾黏攣縮」等職業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兩造雖於111年11月1日就系爭契約及系爭事故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並經被 告給付伊155,775元完畢。然被告明知勞動法相關規定,且 於任職期間,就伊之勞保有高薪低報等情,卻藉伊不清楚職 災請領權益而與伊成立系爭調解,故以112年11月17日民事 陳報狀撤銷伊受詐欺所為簽立系爭調解之意思表示。 ㈢是被告僅給付伊111年4月至10月之部分工資補償,然未給付 伊111年11月至112年7月之工資補償共288,000元,故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基隆地院·2024-03-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賴明燦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李翊瑄 吳婉韻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國家高考及格至被告公司工作至 112年6月29日。被告民營化後,原告仍留任在被告公司,迄 至起訴時止,在被告公司擔任保險理賠部管理師。110年因 疫情關係,運價大漲,被告公司因而大賺新臺幣(下同)3, 336.87億元,稅後淨利1652.69億元。被告公司董事會、股 東會遂決議發放每位員工獎金及紅利平均約21個月即250萬 元。而原告為111年度全年在職之岸勤人員,依被告公司111 年度股東常會報告事項第三案說明及111年7月25日工商時報 之報導,原告依岸勤從業人員年度績效獎金辦法(下稱績效 獎金辦法),應可獲發約250萬元之獎金及紅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3-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65 號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新臺幣96,431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29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3,2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桃園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2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3-2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56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625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其餘新臺幣2,940元自民國111年9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4,85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93,56 5元、新臺幣74,8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開設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2 號勞訴字第3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如附表「應提撥 金額」欄所示)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 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59條 - 臺南地院·2024-03-2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3項原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2 ,6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將34,200元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嗣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 民事準備暨追加狀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 832,651元,及其中782,65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及剩餘50,000元自民事準備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將4 3,200元提繳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核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4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2,11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動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 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6,640 元、2,117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2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4,2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4,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祥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4,236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7,被告游祥安負擔百分之 26,餘由原告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5,26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2,000元供擔保後,得對 被告游祥安假執行,但被告游祥安如以新臺幣3,004,236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君新臺幣179,032元、原告陳雅芳新臺幣153 ,31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原告林佳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林佳君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79,032元 、新臺幣153,319元為原告林佳君、原告陳雅芳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 仟伍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3-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37 號勞上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 各期給付各自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肆佰捌拾玖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參拾萬參仟壹佰肆拾柒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胡舜治 林聰欽 陳守村 林明河 朱瑞濤 廖文煥 賴建宏 吳宜聰 藍永淇 陳長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6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舜治、林聰欽、陳守村、林明河、朱瑞濤、廖文 煥、賴建宏、吳宜聰、藍永淇、陳長欽(下分稱其名,合稱 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宜蘭營業處之員工, 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起受僱於被上訴人,並 於如附表「舊制年資結清或退休日期」所示日期結清舊制年 資或退休。上訴人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施行前後之 工作年資計算被上訴人之舊制結清基數及退休金基數各如附 表「結清或退休基數」欄所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5 號勞上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七,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高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4 號勞上更一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除減縮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審(除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 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3-25·111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玖拾貳元,其中新臺幣 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元自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 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3-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羅秉竤 被 告 頑美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沛玲(原名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 、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查被 告頑美精品有限公司(下稱頑美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 經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劉沛玲為清算人,且於110年9月27 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在案,惟迄未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聲報清算人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10年10月1日府產業商 字第11053824710號函、股東同意書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7日北院忠民科宜字第1120001493 號函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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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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